据消息,为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和市委组织部贯彻实施四项监督制度、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会议精神,按照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的要求,天津市侨办中心组召开学习贯彻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的专题学习会,并就贯彻落实工作组织了研讨。侨办党组成员及中心学习组成员参加了会议。天津侨办党组书记、主任哈文龙主持学习,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研讨会上,中心组各位成员从不同侧面、不同角度谈了对学习的认识,认为四项监督制度把握了干部选拔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重大的现实意义。四项监督制度对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形成了有力的约束,对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制度上保证了群众参与权、知情权,我们要认真学习四项监督制度,并在工作中贯彻好、落实好。
哈文龙强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是党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环节,党的各个时期在用人导向、选人用人机制上都做了大量的工作。四项监督制度对于建立完善选人用人机制、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具有重要意义。四项监督制度是一个整体,共同构成了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监督体系。哈文龙着重谈了四点学习体会:
一是四项监督制度的颁布实施使我们党在干部监督体系上更加完善。四项监督制度的出台,切断了选人用人方面腐败的源头。“吏制腐败是最大的腐败”,一些单位出现问题,究其根源与选人用人不当有直接的关系。在选人用人工作中,缺乏民主的监督、制度的保障、责任的追究,就会出现问题。
二是四项监督制度的颁布实施使责任主体更加明确。四项监督制度更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确立了一个比较完善的监督体系,责任清楚,最大的特点对于责任追究提供了一个可行的依据,什么样的情形要追究责任、应该追究谁的责任、如何追究责任等,为全面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提供了实际有效的法规依据。
三是四项监督制度的颁布实施对规定的报告事项更加明确。四项监督制度有效地避免了“违规提拔”和“带病提拔”。《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中,分别规定了要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的事项和需要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事项,对于提高选人用人质量、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具有监督保障作用。
四是四项监督制度的颁布实施对规范化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侨办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能够自觉执行中央和市委的有关规定,按照条例和程序要求,及时向市委统战部汇报工作方案。在推荐酝酿干部人选中,办党组认真讨论,党组成员充分发表意见,认真履行民主推荐程序,广泛征求意见,做到了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认真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四项监督制度,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每一个环节都要做细工作,提高自我监督的自觉性。充分运用民主评议的结果,选好人、用好人,形成鼓励干事、鼓励创新的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