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天津市日前发布《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十条重要举措,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稳定市场预期。
一是增加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给。充分发挥住房建设规划和计划的调控引导作用,严格控制高档公寓和别墅项目建设,支持企业开发建设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项目。
二是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在建设用地供应上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用地;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金融支持力度,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来源;增加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继续加快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鼓励国有房地产企业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城中村”改造。
三是增加住房建设用地的有效供应。抓紧编制2010年至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确保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和“城中村”还迁安置用地不得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
四是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发挥税收政策对住房消费和房地产收益的调节作用。
五是加强风险防范。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的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国土房管、金融监管等部门要严格执行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有关部门防范信贷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防止境外“热钱”冲击市场。
六是加强对土地出让市场监管。严禁非房地产主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与商业性土地开发和房地产经营业务。
七是加强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监管。严肃检查、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散布虚假信息、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加强价格监管和检查;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八是加强住房交付使用管理,确保向购房群众交付质量合格、配套齐全、功能完善的住房。
九是加强信息公开和市场监测。相关部门要健全房地产信息公开机制,稳定市场预期。
十是落实管理责任。建设、规划、国土房管、金融、物价、税务等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支持居民合理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增加有效供给、完善相关政策的原则,加大工作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