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化政务公开工作,保障个人和组织的知情权,提高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务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是指: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履行行政职能的一项机关效能监察制度,是加强民主监督、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改进服务,遏制以权谋私,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关系的重要措施。
第二条 依据行政管理相对办事方便、行政要求公开透明,行政行为接受监督的基本原则实行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第四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一)对社会和群众公开的内容
1、内设机构、各机关和工作人员职责;
2、行政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政策;
3、办事的条件、程序、过程、时限和结果;
4、收费项目的依据、标准;
5、涉及公众利益的行政执行情况;
6、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行事项;
7、便民措施,服务承诺;
8、监督办法、违法违纪的投诉责任追究;
9、群众关心的其他热点问题。
(二)对内部公开的内容
1、机构职能职责、领导分工、科室及岗位职责。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3、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包括公开项目名称、事项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