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8月14日,西藏自治区在我国首个设立省级人大常委会。
目前,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45名,其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28名;常委会主任、副主任14名,其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9名。
1979年8月14日,西藏自治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成立了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西藏成为我国首个设立省级人大常委会的地区,在新中国民主法制的建设史上留下了浓重的一笔。目前,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45名,其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28名;常委会主任、副主任14名,其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9名。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列确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成立30年来,在区党委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代表西藏各族人民充分行使宪法和地方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赋予的当家作主权利,以主人翁姿态参与管理国家和地方事务,推动西藏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西藏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深刻变化。
民主选举:
为西藏各族人民充分行使民主权利提供组织保障
1959年7月5日,山南地区克松村的433名农民成立了西藏第一个农民协会,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从此成为西藏各族人民共同的追求。
在今日的西藏乡村,经常可以看到选举的热烈场面。无论是选村委会成员还是选乡人大代表,选民们都能从自己切身利益和长远发展加以考虑,能带领大家致富的能人特别受群众欢迎。
列确说,占西藏人口80%以上的广大农牧民当家作主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他们已经懂得如何使用民主选举的权利。
30年来,西藏自治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把选举工作作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工作,积极推进选举制度改革,不断提高选举的民主化程度。通过成功开展自治区、市、县(区、市)、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依法选举产生了具有广泛代表性和先进性的各级人大代表,组成了各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并选举产生了其他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为西藏各族人民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提供了组织保障。
在四级人大换届选举中,参选率不断提高。1993年参选率达到91.6%;2002年参选率达到93.09%;2007年参选率达到96.4%,有些地方参选率达到100%。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嘎玛介绍说,2007年,经过直接和间接选举产生的34000多名四级人大代表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占94%以上。
地方立法:
为西藏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提供坚强的法制保障
作为全国五大牧区之一,草原占西藏土地总面积近70%。针对牲畜“分户饲养”,而草原仍吃“大锅饭”的状况,1994年10月,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并颁布了《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细则》,根据西藏特殊的草原生态环境和自然灾害频繁的特点,对草原使用、载畜量和草场保护等作了具体规定。
根据西藏自治区独特的地理位置和生态环境情况,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相继制定和颁布了《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初步形成了一套与西藏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相适应的地方法规制度。
西藏地处反分裂斗争的前沿阵地,发展和稳定始终是西藏的两件大事。面对达赖集团分裂祖国的活动,30年来,西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断加强反分裂方面的立法和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执行力度,制定的《关于坚决反对达赖擅自宣布班禅转世灵童的不法行为的决议》、《关于强烈谴责达赖集团策划煽动极少数分裂主义分子打砸抢烧的罪恶行径,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反对分裂破坏活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决议》等,在西藏的反分裂斗争、维护社会稳定中起了重要作用。
2009年1月19日,西藏自治区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表决,将每年3月28日设为“西藏百万农奴解放纪念日”。
列确说,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把立法工作与改革发展稳定的实践紧密结合起来,认真行使地方立法权,为西藏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提供坚强的法制保障,为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30年间,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254件,其中,现行有效的有91件;作出《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关于加强自治区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等决议、决定140项,涵盖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
立法质量逐步提高,立法的地方特色明显。既保持了与国家法制的统一和衔接,也符合西藏实际,使各项工作有法可依,为促进西藏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
监督工作:
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列确指出,监督工作的增强,是30年来西藏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呈现出的一个显著特点。
数届西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组成后,都提出要认真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能,把监督工作放在与立法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上,并在监督工作方面进行了不懈的探索和努力,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赞同。
30年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先后组织开展了对公路法、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建筑法及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旅游管理条例、残疾人保障法及实施办法、义务教育法及实施办法、科学技术进步法及实施办法、食品卫生法及实施办法等125部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和专题汇报370多次,加大了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听取和审议了关于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增收、农村税费改革、落实“十二件实事”、农牧金融工作、农牧区卫生工作等报告,对发展特色产业、促进农牧民增收工作进行了专项评议。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3202件次,受理申诉、控告1322件,共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260多条,使一些行政侵权案、民工工资纠纷案、请求赔偿案等问题得到妥善处理,有效化解了人民内部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30年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自身建设不断加强。先后制定和完善了常委会工作条例、常委会议事规则、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等法规,相继制定和完善了立法工作、监督工作、代表工作、信访工作等方面的工作制度,有力地促进了自治区人大工作的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