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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钢铁工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活动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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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1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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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全国钢铁工业广大干部职工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中国钢铁工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积极的努力,为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鼓励先进,弘扬正气,振奋精神,激励广大干部职工在新的发展时期作出更大的贡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决定,今年下半年评选表彰一批全国钢铁工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全国钢铁工业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是:全国钢铁工业各企事业单位(不含中央企业,下同)。
全国钢铁工业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范围是:全国钢铁工业各单位工作5年以上的在职职工。已获得省部级(含)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原则上不再参加评选。
(二)表彰名额
此次评选全国钢铁工业先进集体200个;全国钢铁工业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360名。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钢铁工业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密切联系群众,为钢铁工业的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
2.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在开创钢铁工业新局面方面有新思路、新举措和新成效,为本单位或本地区深化钢铁工业改革、提升竞争力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决策科学,善于管理,勤政廉洁,工作机构健全,工作制度完善,职工队伍素质良好。
4.注重培养和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
5.本单位5年来未发生违法违纪、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问题。
(二)全国钢铁工业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热爱钢铁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责任感,在生产一线工作岗位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
3.在推进钢铁行业技术进步和创新,钢铁重大基础理论、重大关键性技术研究和攻关中取得显著成绩。
4.勇于创新,在深化企业改革,改善经营管理,开发和培育自主品牌,促进节能降耗和安全生产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5.在实施科教兴钢战略,加强钢铁人才培养和教育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
6.立足本职,坚持诚信经营,重视公益事业,履行社会责任,在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实现资本保值增值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
7.维护国家利益,在事关大局、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重要工作或重大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
8.在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构建和谐厂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成绩突出。
9.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三、评选要求
(一)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履行程序,接受群众监督。被推荐单位和个人必须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自下而上,逐级审核,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5——7个工作日。
(二)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好中选优。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有突出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三)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厅(局)级以上单位不参加先进集体的评选,厅(局)级以上干部不参加先进个人的评选,县(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20%以内,企业负责人的比例控制在10%以内。
(四)被推荐的先进集体是法人的或先进个人是企业负责人的,须征求当地县级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口计生等部门的意见,其中国有钢铁企业负责人还要征求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意见。
四、评选办法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分配的名额评选推荐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经所在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事部门和钢铁主管部门逐级审核,由省级人事部门、钢铁主管部门共同审核同意后,报全国钢铁工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二)材料报送:
1.推荐的全国钢铁工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要分别报送《全国钢铁工业先进集体审批表》、《全国钢铁工业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审批表》一式6份,书面先进事迹材料(不少于2500字,A4纸仿宋4号字打印)一式6份,并通过网络报送电子版。审批表可到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网站下载。
2.推荐的全国钢铁工业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需附上2寸免冠彩色近照6张。推荐材料、照片请于2008年10月20日前报送全国钢铁工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对拟表彰的集体和个人在全国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5—7个工作日。
五、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钢铁工业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企业先进个人授予“全国钢铁工业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对评选出的机关事业单位先进个人授予“全国钢铁工业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六、组织领导和有关要求
(一)为做好评选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钢铁工业协会联合成立全国钢铁工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表彰的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组织人事部。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和钢铁工业主管部门要成立相应的评选机构,负责所在地区的评选工作,将评选工作的领导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全国钢铁工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认真做好评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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