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卫生统计年鉴》是一部反映中国卫生事业发展情况和居民健康状况的资料性年刊。本书收录了全国及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事业发展情况和目前居民健康水平的统计数据,以及历史重要年份的全国统计数据。本书为《中国卫生统计年鉴》2009卷,收编的内容截至2008年底。
全书分为15个部分,即:卫生机构、卫生人员、卫生设施、卫生经费、医疗服务、农村和社区卫生、妇幼保健、人民健康水平及营养状况、疾病控制与公共卫生、居民病伤死亡原因、卫生监督、医疗保障制度、人口指标,另附主要社会经济指标、世界各国卫生状况。各篇前设简要说明及主要指标解释,简要说明主要介绍本篇的主要内容、资料来源、统计范围、统计方法以及历史变动情况。
资料来源
(一)本资料主要来自年度卫生统计报表,一部分来自抽样调查。
(二)人口和社会经济数据摘自《中国统计年鉴》以及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统计资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数据来自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各国卫生状况数据摘自世界卫生组织《世界卫生统计》。
统计口径
(一)除行政区划外,书中所涉及的全国性统计数据均未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数据。
(二)历年卫生机构、卫生人员和诊疗人次等均未包括村卫生室数据,村卫生室单独统计。
(三)卫生部于1995、2001、2006年三次修订《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适当调整了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的统计口径,导致1996、2002、2007年卫生机构和人员数变动较大。
统计分组
(一)东、中、西部地区: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河北11个省、直辖市;中部地区包括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8个省;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重庆、广西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主办单位:以医疗机构登记注册为依据,分为政府办、社会办和私人办。政府办卫生机构包括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政府机关主办的卫生机构;社会办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办卫生机构。
(三)城乡:1949——1984年以前卫生机构及其床位和人员按城市、农村分组,1985年起按市、县分组。市包括直辖市区、地级市辖区和县级市,不包括直辖市和地级市所辖县;县包括自治县和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