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坊镇在通讯团大会议室召开第七届村民代表培训工作会,会议主要围绕学习十七大精神,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内容展开。
来自全镇300多名村民代表,认真听取了民政局局长王祥同志作的“关于正确履行职责,推进党领导下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讲座。随后镇党委书记于波同志围绕阳坊小城镇规划,重点讲解了阳坊下一步发展的目标和规划,客观分析了阳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明确指出了下一步的发展思路。于书记充分运用摆事实、讲道理、举例子、列数字等形式,以切身体会向村民代表们讲述了阳坊。他的语言朴实无华,却深深地吸引了在场的所有听众。
培训结束后,村民代表们都评价此次活动办得好。一位代表深有体会的说到:“我听了讲座后不仅增长了知识、明确了责任,更找准了自己在今后阳坊建设中的位置。
村民代表会议作为农村基层组织政权建设的重要组织部分,一直受到社会各方面的关注,在推进基层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1条规定:人数较多和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5户至15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由此可见,村民代表是以户和村民小组为单位推选产生,对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具有讨论权和决策权。这是法律赋予它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背。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7、18、19、20条对村民会议的组成、职责、权利和义务分别进行了规范,但对村民代表会议的规定却只有第21条进行了不足一百个字的简要的表述,然而这丝毫不会影响村民代表会议的在现实生活中重要地位。实践证明,召开一次合法有效的全体村民会议是极其困难的。自从改革开放以来,广大农村实行了土地承包责任制,随着科技的发展,农业机械化的普及,农业生产力有了空前的提高,农村出现了许多剩余劳动力,他们为了增加收入纷纷外出打工,有的甚至长年居住在外,召开一次村民会议有时连基本的法定人数都很难达到,更谈不上讨论和决策村中重大事项了。而村民代表会议却具有人员少、代表性强、容易召集、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的特点,成为村民参政议政行使民主权利的主要方式。
村民代表会议要想充分发挥它的职能,首先要保证村民代表身份的合法性,在选举产生村民代表的过程中一定要按程序规范操作。村民代表要同村民委会一样按时换届,一般情况下在村民委员会产生10日内即产生新一届村民代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村委换届前夕,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推选村民代表,以便讨论和决定村委换届选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产生村民代表时要以便于聚集、便于传达、便于管理为宗旨,以村民居住地相邻相近的5-15户中推选一名代表,也可以在村民小组中推选若干名代表。村民选举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推选村民代表,推选的方法以召开户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的形式进行推选,村民代表的产生要经过大多数村民的同意,决不能以简单多数的方法予以确认。
村民代表会议具有决策和监督功能,而且在村干部和群众当中发挥着桥梁和纽带的作用,这就决定了村民代表应当具备良好的自身素质:符合法定的年龄,能遵纪守法、公道正直,有参政、议政的能力,敢于坚持原则、主持正义,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村民服务,在村民当中有一定的威信等等。只有具备了这些基本素质,才能当好一名合格的村民代表。
村民代表产生后,村委会要及时、定期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村中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和决策。对一些存在争议的问题,村民代表要带着问题充分征求大部分村民的意见后再次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投票或举手表决。村民代表会议是由村委会主持召集的,这是法定的,不容更改的。然而在现实生活当中我们也不难发现,有些村委会根本就不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里的决策权依然掌握在少数的几上村干部手中,甚至连村委会的公章也由村委主任长年把持,村民代表等同虚设,民主管理留于形式,法律赋予村民代表的决策权和监督权受到村委干部自身素质的影响和制约。孰不知失去民主和监督的权利是危险的,也是致命的。个别村干部在任职期间无视村民代表的存在,更无视在村民代表中选举产生的民主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的存在,工作中我行我素,独断专行,逐步走向人民的对立面而做出违法乱纪的事情来。为了发扬民主,充分行使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利,大力推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进程,预防和避免村干部违法犯罪的发生,我们应当从制度上保证村民代表会议的权威性和重要性,建立长效机制,要求定期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同时要有针对性的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没有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即形成的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种决议应予以坚决地否决,并严厉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上级主管部门要定期检查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的方式不能停留在会议记录上,而要深入群众进行走访,对那些交差应付,弄虚作假的村干部要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以确保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利。
为加强我国农村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新农村,大推进“三农”问题的逐步解决,进一步推进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意见》(中办发[2004]17)文件,强调农村基层民主必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以保障村民对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真正具有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各地政府对此均积极响应,对基层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进行了详尽的规范,采取形式多样的方式大力推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进程,但是我们从中不难发现,无论各地以何种活动方式贯彻这一文件精神,建立规范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以村民代表会议的方式实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是其中的重中之重,我们应当高度重视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在村务管理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在实践中不断地进行规范和完善,以确实保障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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