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地点
(一)境外人员在车辆管理所办理。
(二)其他人员任选车辆管理所分所、交通支、大队车管站办理。
二、办理时限
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收费
机动车驾驶证收取工本费10元/证。
四、依照有关规定,换发机动车驾驶证同时进行审验,申请人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机动车驾驶证正证期满前九十日内申请;
(二)申请人违法行为记分记录未达到12分的;
(三)机动车驾驶证没有被依法吊销、注销或撤销的。
五、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
(一)《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北京市卫生局确定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确定的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医疗证明;
(三)申请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四)机动车驾驶证;
(五)机动车驾驶人相片3张。
六、机动车驾驶人相片要求
持证者本人近期免冠、白色背景的彩色正面相片(矫正视力者须戴眼镜),其规格为32mm×22mm(1寸相片),人头部约占相片长度的三分之二。分辨率为300dpi。
七、身份证明是指:
(一)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外省市在本市暂住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二)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境外人员包括外国人、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和中国华侨。
(三)现役军人(含武警)、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的身份证明是指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地址证明。
(四)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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