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司长孙波16日表示,质检总局将建立质量信用“黑名单”制度,把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存在质量问题、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企业纳入“黑名单”,实行严格监管,并对外发布。 长期以来,假冒伪劣、掺假使假、降低生产标准等质量失信行为屡屡出现。基于此,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了《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划分通则》,对企业质量信用各个等级的划分要求和依据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尤其是建立质量信用“黑名单”制度,让消费者眼前一亮。
《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划分通则》在今年11月份起实施后,质量信用“黑名单”制度,也会随之开始正式生效。但笔者发现,即将执行的质量信用“黑名单”制度,是一个残缺不全的公共政策。因为,国家主管职能部门只强调了企业纳入“黑名单”后公开和公布制度,而没有详尽而周密的严厉惩罚机制做保障。
经济规律一再证明,只有失信成本远远大于失信收益时,失信行为才会真正降低。所以,笔者觉得,国家即将隆重推出的质量信用“黑名单”制度,必须建立惩罚失信机制与之配套。具体讲,起码应涵盖三方面内容:首先,是自我心理惩罚。主要是指个体因失信行为,受到良心谴责和折磨,但这种惩罚受个体道德观念、教育程度等所决定的,由于约束性不强,短期内不可能大的改观。
其次,社会惩罚。质量信用“黑名单”制度,也是一种社会惩罚,但由于我国目前企业诚信体系的脆弱,这种信用惩罚机制,效果也不会很明显。
最后,法律惩罚。法律惩罚是由司法制度和司法环境所决定的,倘若执行到位,这项惩罚机制最为奏效。可是,近年来,无论是食品、药品等企业,还是与公众日常生活消费相关的企业,因行业自律的缺失、诚信意识的淡薄,质量信用问题一再挑战消费者的心理底线,公众的消费信心屡受致命性打击和重创。究其根源,主要是法律对失信企业的处罚软弱,即便处罚,也大都伤不到企业的筋骨。
因此,要想质量信用“黑名单”真正起到良好效果,眼下最要紧的是,充分利用这项公共政策执行前两三个月的缓冲期,抓紧构建一套惩罚机制,重点放在法律惩罚机制的构建上。譬如,建立质量担保机制,对劣质产品生产商实施严厉的赔偿机制等。
惟有法律惩罚机制的完善与到位,才能让质量信用“黑名单”,成为扭转我国产品质量安全的“催化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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