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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所得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其他的一些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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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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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所得税优惠
适用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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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细分经营期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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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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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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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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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 广州南沙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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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生产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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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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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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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免 3年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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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 (不包括上述开放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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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生产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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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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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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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知识密集型项目 - 投资总额超3000万美元且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 - 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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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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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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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港口、码头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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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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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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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免 5年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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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投入或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的外资、中外合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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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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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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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免 2年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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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出口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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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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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按税法规定税率减半(低于10%的按10%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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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技术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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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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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税法规定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低于10%的按10%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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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再投资和追加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
适用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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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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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投资/追加投资企业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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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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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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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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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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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还再投资所得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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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出口型或先进技术型的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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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还再投资所得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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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的外国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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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的鼓励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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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相应的优惠税率和优惠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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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鼓励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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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地方所得税优惠
适用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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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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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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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 广州南沙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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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 所有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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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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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的普通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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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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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相应的优惠税期内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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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出口型或先进技术型的 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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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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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增值税优惠
适用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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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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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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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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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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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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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 企业购进已征增值税的中国原材料、零部件加工的产品出口,可以按"免、抵、退"的方式获得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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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炭出口退税率:13% - 农产品出口退税率:5% - 机械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服装和符合条件的纺织品的出口退税率:17% - 按17%的税率征收的货物中,一般纺织品出口退税率:15%,其它产品出口退税率:15%和13% - 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产品中,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出口退税率:5%;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出口退税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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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软件开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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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以及将进口的软件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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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优惠截止至201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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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集成电路设计及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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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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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其他税收优惠
适用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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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税种及优惠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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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包括开放区域和普通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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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的预提所得税一律减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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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免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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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新建或购买的房屋,自落成或购买之日起,免征房产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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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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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对出口项目项下进口设备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稅,自投产之日起,由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产品直接出口情况进行核查,如情况属实,每年返还已纳税额的20%,5年内全部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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