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年第19号,以下简称总局19号令)明确: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或劳务项目须30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未按规定报告有关事项的可能会被罚款。
总局19号令明确,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并附送非居民的税务登记证、合同、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或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等资料。市地税局表示,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应按照要求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和报送有关资料,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税款扣缴义务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手续。
市地税局提醒纳税人,总局19号令提及的须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非居民项目合同变更情况报告表》、《非居民项目合同款项支付情况报告表》和《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报告表》等资料,已放置在广州地税网站(www.gzds.gov.cn)的“下载区--报表下载--申报类报表”中,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可自行下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