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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卢梭民主立法思想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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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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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十八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的民主哲学观无疑是世界民主进程的一块奠基石。在几百年后的今天,他关于社会、国家、法律的解答对于民主立法的依旧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物权法》制定与颁布的过程也充分发挥了人民大众的力量,闪耀着卢梭哲学思想的民主光辉。在现代民主思潮下,立法势必朝着更为民主化的方向前进。 【关键词】:卢梭;民主立法;物权法 引言 民主与法治成为了现代社会的热门词汇。卢梭民主立法思想的内核无疑是民主与法治进程的源动力。他的“主权在民”的国家权力结构形态为现代立法的民主化提供了依据。本文将从卢梭民主哲学中的民主立法思想出发,结合我国物权法制定的民主立法实践,论述民主立法的现实性选择。 一、 卢梭民主哲学中的民主立法思想 卢梭作为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代表和平民阶层的代言人,主张主权在民,“主权既然不外是公意的运用,所以就永远不能转让”,而公意是公共的或全体的,是不可分割的,“这种意志一经宣誓就成为一种主权行为,并且成为法律”。他还认为主权是不能代表的,主权者“只能由他自己来代表自己”。因而公意是不能有代表的,而代议制不可取,人民应直接参与到立法活动,以真正体现人民主权原则。“编订法律的人便没有也不应该有任何的立法权利,而人民本身即使是愿意也绝不能剥夺自己的这种不可转让的权利,因为按照根本公约,惟有公意才能约束个人,而我们又无法确定个别的意志是否符合公意,除非是已经举行过了人民的自由投票”。① 尽管卢梭的民主立法思想主张主权的绝对不可分割和不可让渡性无法契合现代社会的要求,也受到了一定的批判。孟德斯鸠认为:“在一个自由的国家里,每个人都被认为具有自由的精神,都应当由自己来统治自己,所以立法权应该由人民集体来行使,然而这在大国是不可能的,在小国也有许多的不便,因此人民必须通过他们的代表来做一切他们自己所不能做的事情,即经由他们的代表来行使。”②然而,从人民主权的角度来讲,他关于民主立法的论断仍然闪耀着智慧的光芒。 根据卢梭社会契约的思想,善良的人民为了维持共同的生存,共同订立一个“契约”,将自己的权利让渡给社会整体。每个人把自己的权利让予公共,而不是把自己让予其他什么人了;他对于每个分子,都可取得相当于他自己所许给他人的权利,所以他获得的相当于他所丧失的一切。并获得更多的力量以保护他所有的一切。将这个社会共同体作为一个主权体,则每个个体都是作为这个主权体不可或缺并相互平等的一分子,能够自由地行使其让渡于这个主权体并依然享有的一切权利。卢梭同时认为,法律不过是人民结合的条件,人民既受法律的制裁,便应为法律的制定者。由此,关于这个社会共同体规则的法律,必须是全体成员共同来制定。这样就推断出社会的每个个体都必须享有并能够行使属于自己的立法权。卢梭通过“人是生而自由的”这个基础命题,推论出任何人都不得享有对他人进行支配的权力,既而指出人类为了共同的生存通过平等地让渡权利于共同体以订立契约,、组建国家,从而得出每个个体都享有对作为国家这个主权体所不可让与的一份权利,立法作为作为制定这个共同体的规则也不例外,最后得出每个个体都必须享有并能自由行使属于自己的立法权利。这便是卢梭民主立法思想的内核。 二、 我国物权法制定与颁布过程中的民主实践 我国是一个人民民主专政政体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建国后的立法活动中,一直体现着民主立法的思想。在1954年制定宪法时,据当年9月11日《人民日报》的报道,全国人民共提出了118万多条修改和补充意见。而《物权法》的颁布无疑是一次更为彻底的民主立法实践。2007年3月16日,经过了13年酝酿的物权法被审议通过。从2002年12月物权法初次审议,到2007年审议通过,共经历了5年8次审议,审议次数之多在我国立法史上是空前的。在2005年7月,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共收到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11534件,并先后召开100多次座谈会和多次论证会。 《物权法》制定的社会化大讨论是有其缘由的。由于我国基本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的特点,物权法在讨论立法方面慎之又慎,一些敏感的地带,如公私财产问题、农民土地问题等需要争取多方的意见。另外,物权法涉及的利益多而且复杂,社会各阶层利益的交叉、冲突使得每个公民都与这部法密切相关,都有参与讨论并争取自身利益的冲动,从根本上这讲是一场利益的搏弈。同时,立方机关以民主法治思想为指导,为大众提供了一个可以进行自由讨论与建议的平台,形成了一个以现代化的立体传媒为依托的沟通渠道,能够将大众的意见与建议汇集到立法起草机构,并切实有效地进行修改与论证。正如孟国勤教授所说:“物权法的制定激起了很多的国民参与讨论公共事务的热情。这在我们以往的法律起草中间也是从来没有过的,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物权法是一个国家智慧与尊严的象征”。 物权法的制定努力做到了公开透明,实现广泛的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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