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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将下调向住宅买卖双方收取的经纪服务费用
     
    时间:2011-08-29

        北京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发布消息:从8月31日起,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向住宅买卖双方收取的住宅买卖经纪服务费用标准统一下调0.5%。今年以来,北京已出台了一系列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政策措施,此次新政策的目的,主要是降低住宅买卖费用负担和规范经纪机构收费行为。

        据了解,北京现行的住宅经纪服务收费标准于1997年制定,一般代理服务最高收费标准为房屋成交价格的2.5%,其中独家代理服务为房屋成交价格的2.8%。近年来随着房价不断上涨,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也大幅增长,住宅买卖交易成本明显增加。同时,一些经纪机构分解经纪服务内容,多收费、乱收费现象时有发生。比如,除收取经纪服务费外,又另外加收信息费、看房费、网签费等多项费用,从而引发了较多的价格举报和投诉,群众反映较大。

        根据市发改委会同市住建委联合下发的《关于降低本市住宅买卖经纪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住宅成交总额在500万元及以下、50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及以下、2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及以下、5000万元以上,住宅买卖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均下调0.5%,分别为成交总额的2%、1.5%、1%和0.5%。

        过去在北京,住宅买卖衍生的其他服务一直没有明确的收费标准,新的政策明确了三项业务量较大、实际收费较高的其他服务收费标准:代办房地产登记、代办贷款、办理房屋入住有关手续最高服务收费标准,分别为500元/宗、300元/宗、200元/宗。

        北京市发改委收费管理处表示,初步测算,新的政策实施后住宅买卖经纪服务费用水平将下降20%以上,其中独家代理服务费用水平降幅在30%左右。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较多的代办房地产登记、代办贷款、办理房屋入住手续3项服务费用总额下降80%左右,住宅买卖交易成本应有明显降低。

        二部门还出台了《关于加强本市住宅买卖经纪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规范了服务内容、佣金支付方式、具体收费行为。

        按照规定,经纪机构向委托人收取佣金所对应的基本经纪服务内容,应包含提供房地产信息、实地看房、代拟买卖合同3项服务项目,共15项服务内容。在佣金支付方式上,经纪机构应在完成住宅买卖经纪服务住房委托合同约定的事项后,方可向委托人收取佣金;佣金由买卖双方各负担50%或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在收费行为上,不得分解收费,同一套住宅买卖经纪服务已收取佣金的,不得另行收取咨询费、信息费、广告费等费用。

        据介绍,北京各级价格部门将会同住建部门,加强对住宅经纪服务收费行为和收费水平执行情况的监管,严查多收费、乱收费,处罚情况将计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记者 王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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