牋牋新华社北京4月24日电 由民政部起草的《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24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牋牋《规定》明确,基金会应当严格区分交换交易收入和捐赠收入。通过出售物资、提供服务、授权使用或转让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等交换交易取得的收入,应当记入商品销售收入、提供服务收入等相关会计科目,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牋牋《规定》指出,基金会进行交换交易,应当保护自身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出售物资、提供服务、授权或者转让无形资产;不得以高于公允价值的价格购买产品和服务。
牋牋同时,基金会不得将本组织的名称,公益项目品牌等其他应当用于公益目的的无形资产用于非公益目的。基金会不得直接宣传、促销、销售企业的产品和品牌;不得为企业及其产品提供信誉或者质量担保。基金会不得向个人、企业直接提供与公益活动无关的借款。
牋牋《规定》还明确,基金会进行保值增值活动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是基金会进行保值增值应当遵守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符合基金会的宗旨,维护基金会的信誉,遵守与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保证公益支出的实现;二是基金会可用于保值增值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三是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应当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
牋牋据介绍,本规定适用于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其他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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