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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单位财会室安全防范工作规范以及管理规定(试行)
 
时间:2009-09-07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单位财会室安全防范工作,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简称《内保条例》)、《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及机关、团体进行财务活动及存放现金、票据、凭证、印鉴等重要物品的财会室(财务中心、结算中心)等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财会室安全防范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采取人防、物防和技防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并严格落实管理制度,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可防性盗抢等案件发生。

 

  第四条 设置财会室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财会室安全防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财会部门负责人及财会人员是本单位财会室安全防范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应当履行相应的内部防范安全管理职责;保卫部门、专职(兼职)保卫人员负责检查督促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

 

  第五条 财会室应建立适应单位防范和治安形势需要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一)现金管理制度。明确现金、票据、印鉴等重要物品保管、储存、运输安全管理措施,大宗现金应由专人专车到银行提取、送交或由保安押运公司等专职机构按规定上门收取、送交;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保险柜(箱)存放现金、票据、印鉴等重要物品,分开保管重要凭证、印鉴,并做到乱码锁定,钥匙由专人保管;过夜现金存放必须符合相关规定,确保安全。

 

  (二)值班巡逻制度。应将财会室纳入重要部位管理,落实专门人员,加强值班巡护;有条件的应聘请专职保安巡逻值守。

 

  (三)处置突发事件预案。应制定以防盗抢为主要内容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针对可能遭受的侵害,明确相应的处置措施和人员分工,并定期组织演练。

 

  (四)防范设施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技防、物防设施的管理、使用和维护,严格遵守安全保密规定,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五)《内保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等规定要求制定的其他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 财会室应采取以下实体防护措施:

 

  (一)墙体应为砖混或钢混结构,墙体厚度不小于240毫米。

 

  (二)出入口应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防盗安全门。

 

  (三)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保险柜(箱)存放现金等重要物品,保险柜(箱)应牢固固定于地面或墙体,必要时应采取其他防护措施加固保险柜(箱)。

 

  (四)窗户应安装金属防护栏等防护设施;安装金属防护栏的,防护栏结构应为整体焊接并牢固固定于墙体,内穿钢筋直径不小于14毫米、间距不大于140毫米,防护栏高度超过400毫米的应用钢质横梁加固。

 

  第七条 财会室应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对保险柜(箱)存放点、财会业务办理区域等处进行视频监控;视频监控系统应当采用数字硬盘录像机等作为图像记录设备,进行24小时图像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回放图像应能够清晰显示上述区域内人员活动情况,清晰分辨人员、物品的外表特征;系统应具有时间、日期的显示、记录和调整功能,时间误差应在30秒以内。

 

  (二)应安装入侵探测器,对通过门、窗等非法入侵行为进行探测报警且覆盖保险柜(箱)存放点;入侵探测器应按规定和需求与公安机关、治安防范组织联网或与单位值班室(监控室)相联。

 

  (三)根据对外服务方式、所处位置环境、日均现金流量等具体情况,视情安装与公安机关联网的紧急报警装置;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便于操作的部位,并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有防误触发措施;当被触发报警后应能立即发出紧急报警信号并自锁,复位应采用人工操作方式;采用公共电话网传输报警响应信号的,不得在通讯线路上挂接其他通信设施。

 

  (四)技防建设涉及的技术系统配置,应采用与财会室环境相适应,成熟、可靠的技术和设备,选用的产品及器材应符合国家法规和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并经检验或认证合格;技术防范设施的勘察设计、方案论证、安装施工、竣工验收等应当符合相关法规、标准、规范。

 

  (五)应选择合适场所对图像显示、记录、报警等设备实施可靠的安全防护和使用管理;有条件的应建立监控中心(室),并通过安全管理系统实现对安防系统的管理和监控。

 

  第八条 对在安全防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或个人,公安机关、有关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因安全防范管理措施不落实、治安隐患整改不力等原因,导致发生重大案件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将单位财会室(保险柜)作为重点防护部位,依法加强安全防范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及时发现、督促整改治安隐患和问题;对发生的报警求助和各类案件,做到快速出警、妥善处置,及时破案、依法打击。

 

  第十条 本规范由江苏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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