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加油(气)站安全防范工作,切实保障加油(气)站财产及公民人身安全,依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简称《内保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对社会营业的,为机动车加注汽油、柴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燃料的加油(气)站适用本规范。非经营性加油(气)站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条 加油(气)站安全防范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采取人防、物防和技防相结合的方式,切实加强以防盗抢、防爆炸、防事故、防恐怖袭击为主要内容的安全防范工作。
第四条 加油(气)站上级主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加油(气)站的主要负责人分别是本系统、本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将安全防范工作纳入单位管理目标,与生产、经营活动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
(二)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工作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兑现奖惩;
(三)根据安全防范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兼职保卫人员,保障所需经费和装备;
(四)在规定期限内落实治安隐患整改要求;一时难以整改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五)及时处理涉及安全防范工作的其他问题。
第五条 加油(气)站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落实安全防范工作制度,按照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二)负责物防、技防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正常运转;
(三)负责单位员工安全防范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治安隐患;
(四)及时报告单位发生的各类案件、事故,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协助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五)完成其他安全防范工作任务。
第六条 加油(气)站应建立健全以下安全防范工作制度:
(一)值班守护制度。明确经营管理人员等负责24小时值班守护,周边治安情况复杂的,夜间应适当加强值守力量。
(二)收费管理制度。有条件的应尽量配备专门收费人员负责收款,营业期间收费人员不得离开收款处;加油(气)员工直接收款时,应及时将所收款项投入保险柜(箱)并符合以下要求:上午7点至晚上9点间,年销售量3000吨以上的站点员工收款达到3000元人民币、年销售量1000至3000吨的站点员工收款达到1000元人民币、年销售量1000吨以下的站点员工收款达到500元人民币的,应即时将销售款投入保险柜(箱);晚上9点至次日上午7点间,所有站点员工收款达到500元人民币的,应即时将销售款投入保险柜(箱);加油(气)站所设便利店收款达到500元人民币的,也应及时将销售款投入保险柜(箱)。
(三)现金管理制度。建立现金、票据等重要物品保管、储存、运输等安全管理措施,每日收取的现金应由专人专车送交银行或由保安押运公司等专职机构按规定上门收取。夜间收取、无法及时送交银行的现金应及时存入保险柜(箱),做到乱码锁定,钥匙由专人保管。
(四)防范设施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技防、物防设施的管理、使用和维护,严格遵守安全保密规定,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五)处置突发事件预案。制定以防盗抢、防爆炸、防事故、防恐怖袭击为主要内容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针对可能遭受的侵害,明确相应的处置措施和人员分工,并定期组织演练。
(六)依据消防管理、安全生产及《内保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等要求,制定其他安全防范工作制度。
第七条 加油(气)站的收款处(现金存放室)、IC卡充值点、油库(罐)等重点部位应采取以下实体防护措施:
(一)设立封闭的收款处(现金存放室)、IC卡充值点,其墙体应为砖混、钢混或钢板龙骨结构。
(二)收款处(现金存放室)、IC卡充值点出入口应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防盗安全门。
(三)收款处(现金存放室)、IC卡充值点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保险柜(箱)存放现金等重要物品,并固定于地面或墙体。
(四)收款处收费柜台上方应安装整体焊接、质地坚固的金属防护栏,防护钢管内穿钢筋直径不小于14毫米、钢管间距不大于140毫米;有条件的应安装单块面积不大于4平方米、符合国家标准的防弹(复合)玻璃,柜台柜面中间应设置长、宽、高度适宜、底部为弧形的收银槽。
(五)收款处(现金存放室)、IC卡充值点窗户应安装金属防护栏等防护措施;金属防护栏应整体焊接并固定于墙体,内穿钢筋直径不小于14毫米、间距不大于140毫米,防护栏高度超过400毫米的应以钢质横梁加固。
(六)油库(罐)区应对加、取油口等部位采取防破坏、防盗抢防护措施。
第八条 加油(气)站应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对加油(气)站出入口、收款处(现金存放室)、IC卡充值点、加油区、油库(罐)区等重点部位进行视频监控,通过录像回放能够清晰显示上述范围内所有人员的体貌特征、车辆号牌等情况;视频监控系统应采用数字硬盘录像机作为图像记录设备,24小时进行图像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天;系统应具有时间、日期的显示、记录和调整功能,时间误差在30秒以内;对图像记录设备应实施可靠的安全防护。
(二)根据加油(气)站的具体情况,应在收款处、IC卡充值点等部位安装与公安机关联网的紧急报警装置;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便于操作的部位,应具有防误触发措施,并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当触发报警后能够立即发出紧急报警信号并自锁,复位应采用人工操作方式;采用公共电话网传输报警信号的,不得在通信线路上挂接其他通信设施。
(三)在具备入侵报警条件的油库(罐)区应安装入侵报警装置,对盗抢行为实时探测报警;其他重要部位应根据需求安装入侵探测器;入侵报警装置应根据实际情况与公安机关、治安防范组织联网或与值班室(监控室)相联。
(四)加油(气)站上级主管单位可以按管辖区域建立安全防范控制中心,通过安全管理系统实现对各加油(气)站安全防范系统的管理和控制,有条件的可实现远程联网监控。
(五)技防建设所涉及的技术系统配置,应采用与加油(气)站环境相适应的成熟、可靠的技术和设备,选用的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经检验或认证合格;技术防范设施的勘察设计、方案论证、安装施工、竣工验收等应符合国家、行业和省有关标准、规范、规程。
第九条 加油(气)站的消防管理、安全生产应符合国家、省、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将加油(气)站作为重点防护目标,依法加强安全防范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及时发现、督促整改治安隐患和问题;严密落实加油(气)站及周边区域治安巡逻防控措施,对发生的报警求助和各类案件,做到快速出警、妥善处置,及时破案、依法打击。
第十一条 对在安全防范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加油(气)站及工作人员,其上级主管单位、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因安全防范管理措施不落实、治安隐患整改不到位等原因,导致发生重大案件或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范由江苏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2009年5月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