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金银珠宝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作,切实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简称《内保条例》)、《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金银珠宝营业场所,系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金银珠宝饰品的专营店(点),及其他商业场所内经营金银珠宝饰品的专柜。
第三条 金银珠宝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采取人防、物防和技防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并严格落实管理制度,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可防性盗抢等案件发生。
第四条 金银珠宝营业场所的上级主管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金银珠宝营业场所的主要负责人分别是本系统、本营业场所治安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将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纳入单位内部管理目标,与经营活动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
(二)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工作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兑现奖惩。
(三)根据安全防范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兼职保卫人员,保障所需经费和装备;其中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四)在规定期限内落实治安隐患整改要求;一时难以整改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五)及时处理涉及安全防范工作的其他问题。
第五条 金银珠宝营业场所的上级主管部门(单位)和金银珠宝营业场所的专(兼)职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落实安全防范工作制度,按照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二)负责物防、技防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正常运转。
(三)负责单位员工安全防范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治安隐患。
(四)及时报告单位发生的各类案件、事故,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协助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五)完成其他安全防范工作任务。
第六条 金银珠宝营业场所应建立健全以下安全防范工作制度:
(一)值班巡护制度。金银珠宝营业场所应安排保安(保卫)人员巡逻守护,遇有大额业务时,保安(保卫)人员应协同看护;应建立夜间值班巡逻制度,配备身体健康、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或聘请专职保安,负责夜间值班巡逻工作;值班巡逻人员应随身佩戴防卫器械。
(二)现金管理制度。明确现金、票据、印鉴等重要物品保管、储存、运输安全管理措施,每日收取的现金应由专人专车送交银行或保安押运公司等专职机构按规定上门收取,夜间收取、无法及时送交银行的现金应存入保险柜(箱)并做到乱码锁定,钥匙由专人保管。
(三)商品管理制度。每位营业员一次只能接待一档顾客,每次只能出示一件商品,出示第二件商品时应将第一件商品放回柜台内;商品柜台平时应关闭上锁,并保管好钥匙;营业终了应将金银珠宝等贵重商品存放至专用库房,无专用库房的应存放至保险柜(箱)。
(四)大宗商品押运制度。运送大宗金银珠宝等饰品,有条件的应聘请专职押运机构武装押运;自行运送的,应使用专用车辆、配备专用保管(防抢)箱,由3名以上护卫人员持械押送;清点、装箱、装车等行为应在视频监控区域内进行;押运途中发生车辆故障或其他事故,押运人员应当加强警戒,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五)防范设施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技防、物防设施的管理、使用和维护,严格遵守安全保密规定,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六)处置突发事件预案。应制定以防盗抢为主要内容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针对可能遭受的侵袭,明确相应的处置措施和人员分工,并定期组织演练。
(七)依据《内保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等要求,制定其他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 金银珠宝营业场所出入口、商品柜台、库房等部位应采取以下实体防护措施:
(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坚固的金属防护门;有条件的应安装防盗抢联动装置,做到一般情况下店门处于关闭状态,当有顾客光临时,门锁自动开启,顾客可推门而入,当顾客离开时,需由保安人员或营业员遥控开启锁具后顾客方可拉门而出;当遇到紧急情况时,保安人员或营业员可遥控或手动将门关闭或打开。
(二)商品柜台(展示柜)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防弹(复合)玻璃、经国家权威机构认证许可的防爆玻璃或在柜台玻璃上粘贴防爆膜,玻璃接缝处内外应使用硅胶等密封并安装金属包角加固。
(三)营业终了金银珠宝饰品应当存放在符合安全防范标准的专用库房或符合国家标准的保险柜(箱)内,保险柜(箱)应牢固固定于地面或墙体。
(四)金银珠宝饰品专营店二层以下(含二层)窗户应安装金属防护栏等防护措施;安装金属防护栏的,防护栏结构应为整体焊接并牢固固定于墙体,内穿钢筋直径不小于14毫米、间距不大于140毫米,防护栏高度超过400毫米的应用钢质横梁加固。
(五)根据营业场所内具体情况设置应急照明装置和其他实体防护设施。
第八条 金银珠宝营业场所重要部位应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营业柜台区域、收款处、库房、大门外及贵宾服务区域等部位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回放图像应能够清晰显示上述区域内人员活动情况,清晰分辨人员、物品的外表特征;其中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宜安装固定焦距、方向的摄像机,回放图像能够清晰辨别出入人员的体貌特征;视频监控系统应当采用数字硬盘录像机等作为图像记录设备,进行24小时图像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天;系统应具有时间、日期的显示、记录和调整功能,时间误差应在30秒以内。
(二)应根据营业柜台数量、柜台与收款处分布、是否设置有专用库房等情况,分别在柜台内、收款处、库房内安装与公安机关联网的紧急报警装置;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便于操作的部位,并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有防误触发措施;当被触发报警后应能立即发出紧急报警信号并自锁,复位应采用人工操作方式;采用公共电话网传输报警响应信号的,不应在通讯线路上挂接其他通信设施。
(三)应在营业场所内安装入侵探测器,对非营业时间出入营业场所及专用库房等重要部位的行为进行全方位探测报警;入侵探测器应按规定和需求与公安机关、治安防范组织联网或与单位值班室(监控室)相联;有条件的营业场所应安装出入口控制系统,对进出专用库房、营业柜台的人员进行控制。
(四)技防建设所涉及的技术系统配置,应采用与营业场所环境相适应的成熟、可靠的技术和设备,选用的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经检验或认证合格;技术防范设施的勘察设计、方案论证、安装施工、竣工验收等应当符合相关法规、标准、规范。
(五)应选择合适场所对图像显示、记录、报警等设备实施可靠的安全防护和使用管理;有条件的应建立监控中心(室),并通过安全管理系统实现对安防系统的管理和监控。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将金银珠宝营业场所作为重点防护部位,依法加强安全防范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及时发现、督促整改治安隐患和问题;严密落实金银珠宝营业场所及周边区域治安巡逻防控措施,对发生的报警求助和各类案件,做到快速出警、妥善处置,及时破案、依法打击。
第十条 对在安全防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金银珠宝营业场所及其工作人员,公安机关、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因安全防范管理措施不落实、治安隐患整改不到位等原因,导致发生重大案件或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范由江苏省公安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