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6月14日电(记者吴晶)继国务院下发专项文件后,教育部等15部门近日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用一系列配套文件“打包”的形式强化学生营养餐规范管理。
作为主干政策指导文件,实施细则是对国务院文件的细化、诠释,总计8章39条,基本理清了政府、部门和试点学校各自的管理职责,重点对食品安全管理、资金使用管理和食堂建设管理等主要方面提出了要求。
根据实施细则,县级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要制订实施方案和膳食营养指南或食谱,确定供餐模式和供餐内容,建设、改造学校食堂(伙房),制定工作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对食品安全和资金安全负总责。
实施细则从工作机制、供餐内容与模式、食堂建设和管理、食品质量与安全、资金使用与管理、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方面都提出具体要求。如,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学校和有关企业(个人)之间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进行考核评估;学校、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作人员)每年必须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学校食堂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封闭运营,不得对外承包。
针对近日各地在实施营养改善计划中出现的问题,实施细则也相应作出规定,如:县级政府通过招标确定纳入营养改善计划的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推荐名单,并向社会公示,供学校选择和社会监督;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建立由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食堂实行财务公开,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膳食委员会的监督。
此外,实施细则还提出要动态监测学生营养健康状况,从而“及时了解各地执行情况”,“寻求最适合当地特点的供餐模式”,“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覆盖22个省份、699个县(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9个团场)、近2600万农村义务教育学生,实施范围广,牵涉环节多。试点学校办学条件相对较差,工作基础相对薄弱。
据悉,各地也根据国务院文件相继出台因地制宜的管理办法,如湖北实施食堂“技能炊事员”、“卫生监督员”、“营养指导员”、“质量评判员”和“价格监管员”等制度;安徽、青海制定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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