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起源
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创建于上个世纪50年代。1955年,我国在全国范围内的镇压反革命运动基本结束,新生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得到基本的稳固。但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全国的政治形势、社会形势仍然比较严峻。为此,1955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彻底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明确规定:对在肃反运动中清查出来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分子,除判处死刑的和因为罪状较轻、坦白彻底或因为立功而应继续留用的以外,分两种办法处理。一种办法是判刑后劳动改造。另一种办法,是不能判刑而政治上又不宜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去又会增加失业的,则进行劳动教养,就是虽不判刑,虽不完全失去自由,但应集中起来,替国家做工,由国家发给一定的工资。这是党中央提出的第一个关于劳动教养的指示。
1956年1月10日,党中央又发布了《关于各省、市应立即筹办劳动教养机构的指示》,对劳动教养的性质、任务、指导原则、审批权限、领导和管理等问题作了原则的规定。从此,劳动教养机构陆续在全国各地建立起来。1957年8月1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于8月3日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这一决定被理论界和司法界视为我国第一部劳动教养法规,也被视为我国劳动教养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正式建立的标志。 由于“左”的错误思潮的影响,劳动教养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愈见扩大,收容范围和对象也突破了该决定的规定,全国范围大办劳教,审批权限和程序也没有得到很好地遵守。到文化大革命期间,劳动教养工作遭到破坏,基本上处于停办状态。尽管当时也做出了在大中城市恢复的努力,但由于当时的历史原因,劳动教养也基本上没有得到恢复。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劳动教养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国家制订和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劳动教养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劳动教养工作全面恢复并得到较快的发展。1979年11月2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于12月5日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1982年1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了《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对劳动教养的具体实施作了详细规定。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根据社会治安领域出现的一些新问题,在198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1990年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1991年通过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等法律中对劳动教养的对象作了扩大。此外,一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有关规范性文件也对劳动教养工作做了补充。特别是,1991年至1993年,司法部先后以部令的形式发布了7个有关劳动教养的行政规章,包括《劳动教养人员生活卫生管理办法》、《劳改劳教工作干警行为准则》、《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劳动教养管理工作若干制度》、《劳动教养人员守则》和《劳动教养教育工作规定》等,对劳动教养工作的各个方面都做了详细具体的规定,使劳动教养工作全面走上了规范化的道路。
1994年1月,司法部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在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上提出了创建现代化文明劳教所的奋斗目标。在随后的十余年中,全国各地劳动教养场所的创建工作取得了很大成就,创办劳动教养工作特色方面也取得重大进展,封闭式、半开放式、开放式三种管理模式逐步推广,教育手段呈现多样化的发展趋势,教育水平不断提高,戒毒模式的探索多有成效,为劳动教养制度未来的改革发展提供了实践依据。近年来,劳动教养场所的劳教人员构成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戒毒劳动教养人员的比重已经超过了劳动教养人员总数的50%,个别省份已经超过了90%,并有继续增长的趋势。多次被劳动教养人员所占比例不断上升,异地作案和负案在教人员也在不断增加。 现在,全国共有劳动教养场所300多个,民警职工10万余人,共收容劳动教养人员26万多人。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作用
劳动教养,是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的一大创举,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自1957年正式创建以来,迄今已走过50余年的风雨历程。这50余年来,全国各地劳动教养场所共收容改造了300多万名劳动教养人员,成功挽救了一批又一批的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失足者,教育转化了大批的反党反社会主义的“法轮功”痴迷分子,使一大批的毒品受害者成功戒除了毒瘾,走上了新生。这些人,经过劳动教养场所的教育和转化,重返社会后大多数都能够遵纪守法,成为了自食其力的新人。劳动教养制度为维护国家政治和社会稳定、预防和减少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通过组织和发展劳教生产,不仅为社会创造了物质财富,也从经济上减轻了国家执行劳动教养的财政负担,并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发展和完善做出了独特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