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的舆论、自身的感觉不能代替具体证据。从“三菱”汽车案看——怎样打索赔官司
原告张菊红女士1997年8月向三菱汽车上海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三菱帕杰罗V33越野车。使用一年后,她发现该车发动机杂音大,认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于是向三菱上海有限公司反映。在激烈的争执和交涉之后,三菱汽车上海有限公司为她免费更换了发动机。但是,她当日向法院诉称,新发动机也存在质量问题。
为此,张菊红说这辆车给她带来无尽烦恼。她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三菱”上海公司按照《消法》第49条的规定“退一赔一”,而且赔偿燃料费、误工费、交通费及车辆贬值等各项损失12.8万元,其中包含精神损失费3万元。
6月5日,上海首起“帕杰罗”越野车用户向“三菱”公司索赔案,在长宁区法院开庭审理。
理直气壮却举证不足
庭审中,原告张女士举着她从报纸、杂志和网上收集来的各种有关“帕杰罗”质量问题的报道,气愤地质问被告。
“这辆越野车根本就是不合格产品,三菱公司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是一种商业欺诈行为。”张女士称,由视听资料得知,三菱车在进口中国之时发动机就存在质量问题,但公司却对中国隐瞒。这是对中国消费者在贸易上进行有意的歧视和欺骗。
面对激动的张女士,三菱上海公司的代理人认为,原告提出的赔偿要求没有依据。他称,当时之所以为她更换发动机,不是因为发动机有问题,而是经不起她的再三吵闹。他还指出,张女士购车至今已将近4年,车辆早就过了保修期,而行驶里程已近13万公里。应该说,她已经达到了购车的目的,因此,无理由再退货。
虽然张女士觉得自己理直气壮,却尚未提供有效的证据。由于原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还嫌不足,法官最后宣布休庭,要求双方在十天内补充证据,择日再开庭,继续审理。
诉讼维权大有学问
据记者从中国消费者协会了解,“三菱”纠纷真正诉及法律的,只有寥寥数起。较多的还是通过协商、调解、申诉、仲裁等方式来解决。为何?
从实际情况考虑,也许是因为有的消费者考虑到不上诉还能继续维修,而一打官司,维修可能会中止,通过调解等方式可获得的利益也会暂时中止。也许是因为“消协”已经为他们提供了比较有效的维权途径。还有一种可能,如张菊红所说她也曾“因为个人能力有限,无能力到法院打洋官司,所以忍气吞声”。这可能是官司较少最主要的原因。
其实,只要对一些法律基本问题有所了解,通过诉讼维权未必有如此困难。
首先,法律认定的事实必须以证据为基础,普遍的舆论、自身的感觉不能代替个案的具体证据。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举证的义务又应由起诉者承担。因此,北京大学法律教授刘家兴提醒大家:对于汽车存在的安全质量问题和造成的损害,消费者、受害者如考虑用诉讼的方法来解决,就要掌握证据,及时把损害程度用证据的形式肯定下来,由质量监督或出入境检验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等进行检验。这样,在诉讼最关键的举证阶段,就不会遇到“有理无凭”的巨大困难。
其次,在诉讼程序上,可以由少数人向法院起诉,其他人作为当事人,进行集团诉讼;也可以进行共同诉讼,大家合并起来到法院起诉,作为共同原告共同起诉。
第三,消费者应当了解自己享有什么样的权利。根据《民法通则》,汽车有隐患,还没发生事故应该属合同责任问题,对方应负违约责任;发生事故了,但事故伤害的不是买车人,而是撞了别的人应算是侵权,适用《民法通则》122条,属产品责任问题。当然,有的消费者会抱怨说,我国法律没有严厉的惩罚性赔偿的规定,精神损失赔偿数额也很小。但是,我国的《民法通则》、《消法》等毕竟是可以利用的有效维权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