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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大·政府大事记(1949-1954)
 
时间:2009-06-27
   (1949年)

    1949.10.1 下午二时,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接受新政协的《共同纲领》为中央人民政府的施政方针;选举林伯渠为秘书长;任命周恩来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总理兼外交部长,毛泽东为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央军委”)主席,朱德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司令,沈钧儒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罗荣桓为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长。

    1949.10.1 下午三时,北京30万人在天安门广场隆重举行典礼,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毛泽东主席庄严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了。他亲自升起了第一面五星红旗。毛主席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公告》。公告说:“本政府为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唯一合法政府。凡愿遵守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等项原则的任何外国政府,本政府均愿与之建立外交关系。”毛主席宣读公告后,举行了阅兵式和群众游行。在阅兵式上,朱德总司令检阅了海陆空军,并宣布《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命令》,命令中国人民解放军迅速肃清国民党一切残余武装,解放一切尚未解放的国土。同日,周恩来外长发出致各国公函,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公告》分别通知各国政府。

    1949.10.19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三次会议,任命董必武、陈云、郭沫若、黄炎培为政务院副总理,李维汉为政务院秘书长;任命董必武为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主任,陈云为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郭沫若为文化教育委员会主任,谭平山为人民监察委员会主任;任命谢觉哉为内务部长,罗瑞卿为公安部长,薄一波为财政部长,叶季壮为贸易部长,陈云为重工业部长,陈郁为燃料工业部长,曾山为纺织工业部长,杨立三为食品工业部长,黄炎培为轻工业部长,滕代远为铁道部长,朱学范为邮电部长,章伯钧为交通部长,李书城为农业部长,梁希为林垦部长,傅作义为水利部长,李立三为劳动部长,沈雁冰为文化部长,马叙伦为教育部长,李德全为卫生部长,史良为司法部长,陈绍禹为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李维汉为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委员,何香凝为华侨事务委员会主任委员,郭沫若为科学院院长,邹大鹏为情报总署署长,孔原为海关总署署长,胡乔木为新闻总署署长,胡愈之为出版总署署长,南汉辰为人民银行行长;任命朱德、刘少奇、周恩来、彭德怀、程潜为人民革命军士委员会副主席,徐向前为总参谋长。

    1949.11.22 全国总工会发出《关于劳资关系暂行处理办法》、《关于私营工商企业劳资双方订立集体合同的暂行办法》、《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暂行规定》公布施行的通知。

    1949.12.2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规定每年10月1日为国庆日;通过《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及其所属各机关组织通则》,《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和《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上述文件均于同日公布。会议任命了东北人民政府委员会和华东、中南、西北、西南、绥远五个军政委员会的正、副主席和委员。

    1949.12.23 政务院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统一全国年节和纪念日放假办法,并通令全国执行。

    (1950年)

    1950.1.5 政务院发布《关于任免工作人员的暂行办法》。

    1950.1.5 新华社报道,周恩来外长发表声明,令所有前国民党政府驻外国的使领馆和办事机构人员,均应负责保护资财文件,听候接管,不得破坏盗卖。

    1950.1.7 《省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和《市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县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公布。

    1950.2.24 政务院发出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保守国家机密的指示。

    1950.4.24-29 中国人民救济代表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救济总会章程》。29日,中国人民救济总会成立。

    1950.4.29 劳动部发布《关于在私营企业中设立劳资协商会议的指示》。

    1950.6.17 政务院发布《关于救济失业工人的指示》和《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该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

    1950.7.15-8.5 第一届全国民政会议在北京举行,谢觉哉部长作《关于人民民主建政工作报告》。

    1950.9.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及图案说明、使用办法、制作说明公布。

    1950.10.10 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中央军委总干部管理部发出《关于军队转业干部登记的通知》。

    1950.10.19 《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9月29日政务院第五十二次会议通过)公布。

    1950.10.29 政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草案》。

    1950.11.3 政务院第五十七次会议通过《大城市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和《大城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通则》。

    1950.11.29 国家财委发布《关于1950年年终双薪或奖金问题的处理办法》。

    1950.12.8 政务院第62次会议通过《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区人民政府及区公所组织通则》、《乡(行政村)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及《对外贸易管理条例》。

    1950.12.11 内务部公布《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

    (1951年)

    1951.2.26 政务院发表《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并定期实行的决定》,同日公布该条例。

    1951.3.1 全国总工会发布《劳动保险委员会组织通则》。

    1951.3.7 国家财委发布《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1951.3.7 国家财委发布《关于执行劳动保险条例,缴纳劳动保险金的通知》。

    1951.3.23 内务部公布《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施行细则》。

    1951.3.24 劳动部发布《关于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草案>的决定》,并公布该草案。

    1951.4.12-22 第一次全国监察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确定了监察工作的基本方法。

    1951.4.16 全国总工会发布《关于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厂、矿企业原有劳动保险事业处理办法的规定》。

    1951.4.21-5.8 政务院召开的全国秘书长会议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召开的各省、市协商委员会秘书长会议同时在北京举行。会议通过关于保守国家机密、进一步加强机关内部统一战线工作、处理群众来信和接见群众等建议案多起。周恩来总理到会作了目前形势与任务的报告。

    1951.4.24 政务院发表关于1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召开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指示。

    1951.4.24 政务院发布《关于人民民主政权建设工作的指示》。

    1951.5.31 政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联合指示省、行署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政法委员会。

    1951.6.1 政务院第87次会议通过《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各级人民政府保密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上述文件于6月8日公布。

    1951.6.7 政务院公布《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

    1951.6.8 政务院发布《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1951年《法令汇编》)

    1951.7.26 政务院公布《关于各级政府机关秘书长和不设秘书长的办公厅主任的工作任务和秘书工作机构的决定》。

    1951.9.3-15 第一次全国劳动保护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了《工厂安全卫生暂行条例草案》、《限制工厂矿场加班加点暂行办法草案》和《保护女工暂行条例草案》。

    1951.9.5 政务院命令公布《各级人民政府人民监察委员会设置监察通讯员试行通则》。

    1951.10.9 劳动部公布《关于搬运危险性物品的几项办法》。

    1951.11.5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中央人民政府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暂行条例》并公布施行。会议通过中央人民政府林垦部改名为林业部的决议;任命林彪、高岗为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副主席。

    1951.12.7 政务院第一百一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调整机构紧缩编制的决定》,并决定成立中央人民政府节约检查委员会。

    1951.12.8 国家财委发出《关于1951年度公私企业旧有的年终双薪或年终奖金问题处理办法的指示》。

    1951.12.25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内务部联合发布《纠正几个有关婚姻问题的错误》的指示。

    (1952年)

     1952.2.29 政务院举行第一百二十六次会议,决定成立中央人民政府机关生产处理委员会,通过关于统一处理机关生产的决定和关于救济失业工人问题的补充指示。

    1952.7.1 政务院举行第一百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发出《关于颁发各级人民政府供给制工作人员津贴标准及工资制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通知》及《关于调整全国高等学校及中等学校学生人民助学金的通知》。

    1952.7.25 政务院第一百四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该决定8月1日公布。

    1952.8.7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关于调整中央人民政府机构的决议和关于调整地方人民政府机构的决议》。

    1952.8.19 政务院发出《关于加强人民监察通讯员和人民检举接待室的指示》。

    1952.8.29 国务院劳动就业委员会公布《关于失业人员统一登记办法》。

    1952.11.15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改变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机构与任务的决定》、《关于调整省、区建制的决议》和《关于增设中央人民政府机构的决议》。(编者按:关于大行政区的建制,在此以前,东北区设有东北人民政府;华东、中南、西南、西北四区设有军政委员会;华北地区于1948年9月下旬成立了华北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后,华北各省(市)归中央直辖,后在政务院下设华北事务部,再以后,华北事务部撤销,同其他大区一样,改设行政委员会。)

    1952.12.7 政务院决定原属华东军政委员会直辖的南京市,改为江苏省直辖市。

    (1953年)

    1953.1.2 政务院第一百六十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若干修改的决定》及《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上述决定和条例10日公布。

    1953.1.13-14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先后举行第二十次、二十一次会议,成立了以毛泽东主席为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进行宪法起草工作;周恩来总理在会上对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问题作了说明。第二十次会议还通过了《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

    1953.1.17 新华社报道,政务院提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任命刘澜涛、高岗、彭德怀、饶漱石、林彪、刘伯承分别任华北、东北、西北、华东、中南、西南行政委员会主席。

    1953.1.26 劳动部公布《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的决定》及《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1953.2.11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二十二次会议。选举法起草委员会委员邓小平就人大选举法作了说明。会议一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选举法于3月1日公布。

    1953.3.16 中央人民政府为哀悼斯大林逝世发布命令,3月7日到9日全国下半旗致哀并停止一切宴会娱乐。毛泽东主席、中共中央电唁斯大林逝世。(斯大林3月5日逝世于莫斯科)。

    1953.4.3 中央选举委员会发出《关于基层选举工作的指示》。

    1953.6.15 毛泽东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作关于过渡时期总路线的重要讲话。

    1953.7.31 政务院命令公布《各级人民政府人民监察机关设置人民监察通讯员通则》。

    1953.9.15 最高人民检察署发出《关于在全国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工作中检察工作的指示》。

    1953.9.18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推迟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

    1953.12.8 毛泽东主席和中央其他领导同志参加北京市西单区中南海选区的基层选举投票。

    1953.12.10 政务院第一百九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二次全国民政会议决议》。该决议于1954年1月12日公布。

    (1954年)

    1954.1.14 政务院第二百零二次会议通过《关于撤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暂行办法》。

    1954.3.23 宪法起草委员会举行第一次会议。毛泽东主席代表中国共产党提出中共中央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会议听取了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陈伯达关于宪法草案初稿的说明。

    1954.4.15 中央选举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和政务院第二百一十三次会议联合举行。会议作出《关于召开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几个问题的决定》。该决定于16日公布。

    1954.5.6 政务院第二百一十五次会议通过《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暂行条例》、关于颁布《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的决定。

    1954.6.14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和关于公布宪法草案的决议:宪法草案于同日公布。

    1954.8.11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扩大)在北京举行。周恩来外长作了外交工作报告。会议通过了《关于批准周恩来外长外交报告的决议》。该决议和周外长的报告13日公布。

    1954.9.3 中央选举委员会举行第五次会议。邓小平作了关于第一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工作完成的报告。会议批准和公布了上述报告。会议还通过关于公布第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单的公告。该公告和代表名单于同日公布。

    1954.9.15-28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人大”)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致开幕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刘少奇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周恩来总理作《政府工作报告》。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1日公布)、《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26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上5个文件均于28日公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令继续有效的决议》(26日公布)。会议选举毛泽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朱德为副主席,刘少奇为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宋庆龄等13人为副委员长,董必武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鼎丞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大会根据毛主席的提名,决定周恩来为国务院总理。(编者按:按照宪法规定,自全国人大一届一次会议起,原政务院改名为国务院)

    1954.11.8 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国务院设立21个直属机构,主办各项专门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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