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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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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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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侦查制度
侦查是指国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侦查制度则是指国家侦查机关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的总称。
1、 公安机关的地位和性质
公安机关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同时它又担负着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因而它又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之一。它在公安行政管理和司法侦查任务等方面都占有重要的地位,对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安宁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公安机关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依法管理社会治安,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同时公安机关又依法侦查刑事案件,行使国家的司法权。可见,公安机关的性质具有双重性,即既有行政性又有司法性。
2、 刑事警察制度
刑事警察,简称刑警,是公安机关的一个重要的警种,是人民警察的重要组成部分。
(1) 刑事警察资格要求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26条规定,担任刑事警察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 年满18周岁的公民;
②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③ 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④ 身体健康;
⑤ 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⑥ 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①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② 曾被开除公职的。
(2) 刑事警察晋升制度
刑事警察按警衔制度晋升。人民警察警衔设五等十三级:
① 总警监、副总警监;
② 警监:一级、二级、三级;
③ 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④ 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⑤ 警员:一级、二级。
警衔工作由公安部主管并按确定的职务授予相应的警衔,按规定的期限和条件逐级晋升。
3、 侦查工作制度
(1) 受案、立案制度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检举或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对受理的案件要迅速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予立案,对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决定立案的,应拟定侦查方案视案情需要采取必要的措施。
(2) 侦查程序制度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罪重的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根据需要采取各种侦查手段和措施,但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3) 拘留、逮捕制度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有法定情形的,可以先行拘留;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提请检察机关批准予以逮捕。
(4) 移送起诉制度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起诉。
(5) 证据制度
侦查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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