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西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江西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的通知》。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精神和江西省政府要求,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历时三年组织编制完成《江西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经国土资源部审核批准,由省人民政府印发。
《规划》明确要求,加强煤炭、铁、铜、钨等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加大大中型危机矿山深部和外围勘查力度,提高矿产资源保障程度。加强铁、铜、铅、锌、岩金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有序开采煤炭资源。限制开采钼、萤石、河道砂矿。对钨、锡、锑、稀土等实行规划调控,严格执行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禁止开采可耕地砖瓦用黏土,加大对露天采石取土限制力度。编制重要矿区矿产资源规划,明确勘查开采规模、数量、时序和空间布局。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监督,严格执行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积极实施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工程。
省政府通知指出,《规划》是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和科学管理矿产资源的重要依据,对加强地质工作,科学发展矿业经济,实现江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地要在《规划》的指导下,抓紧组织编制市县两级矿产资源规划,并按规定报批。要认真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并将《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主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编制重要矿区矿产资源规划,明确勘查开采规模、数量、时序和空间布局。依据《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活动,对不符合规划的项目,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审批,不得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要加大《规划》宣传力度,不断增强全社会珍惜和保护矿产资源的意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同级发改委、地矿、监察、公安、环保、安监等部门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规划》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