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国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68号)要求,为解决广东省稀土、钨、锡、锑、钼、萤石等矿产(以下简称“稀土等矿产”)勘查开采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遏制乱采滥挖行为,构建矿产勘查开发监管长效机制,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成立以招玉芳厅长为组长的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从2010年6月至11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分清理排查公告、惩处督办整改、检查总结验收三个阶段,主要工作任务有十项:一是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行为。二是清查勘查工作完成情况。三是打击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行为。四是清理超越批准矿区范围采矿的行为。五是查处超量开采行为。六是严肃查处破坏矿产资源行为。七是全面查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八是补充编制矿产开发整合实施方案。九是建立“协管员”制度。十是严厉查处越权审批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违规行为。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要求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争取同级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支持,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共同责任机制和联合执法机制,明确责任,落实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抓住勘查、开采和选冶三大环节,重点打击无证开采、以采代探、超层越界开采和破坏资源行为,坚决取缔超量开采行为,禁止收购违法违规开采的矿产品。同时,为确保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不走过场,取得实效,将严格考核,落实奖惩,对专项行动验收后收到媒体或群众举报并经查实仍然存在违法违规和乱采滥挖现象的,或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开采数据超过下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将请示国土资源部停止该地区探矿权、采矿权统一配号;对隐瞒不报、有案不查、查处不力、幕后支持违法违规勘查开采行为的,要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严厉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协管员、监管员和乡镇国土资源所,要给予通报表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