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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垫江县“宁静行动”实施方案通知
时间:2009-08-10

  “十五”期间,重庆市垫江县高度重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采取和实施了机动车禁鸣、建筑施工噪声控制、环境噪声达标区建设等一系列积极有效措施,加强了噪声污染的综合整治,加大了监督检查力度,城区声环境质量得到一定程度改善。但是,噪声污染投诉比例仍居高不下,成为居民投诉的主要环境问题,噪声污染成为影响人们生产生活环境的重要污染源,必须加快实施以改善县城区声环境质量为主要内容的“宁静行动”。为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重庆市“宁静行动”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07〕12号),结合垫江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内容和范围

  “宁静行动”包括调整城市环境噪声功能区、工业噪声防治、建筑施工噪声防治、交通噪声防治、社会生活噪声防治、加强噪声污染监管等内容。

  “宁静行动”实施范围为县城建成区和澄溪镇、周嘉镇、高安镇、五洞镇、高峰镇、太平镇、沙坪镇、坪山镇、鹤游镇等九个中心集镇的建成区。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通过实施“宁静行动”,建立起政府领导、环保部门统一监管、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多方联动、全民参与的监督管理体系,交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城市声环境质量不断改善,噪声扰民问题明显缓解,为人民群众营造舒迁、安静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通过实施各项措施,使居民的满意度逐步提高,居民投诉逐步减少。

  (二)质量目标:2010年,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达到国家要求:县城区和中心集镇建成区噪声平均值≤56分贝,主要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68分贝。

  (三)创建目标:

  1、巩固和提高县城已建成的噪声达标区成果;

  2、按照城市建设的速度逐年扩大噪声达标区覆盖率;

  3、2010年全县中心集镇新建环境噪声达标区覆盖率达到60%以上;

  4、推进“安静居住小区”建设,建成8个县级“安静居住小区”, 2—3个市级“安静居住小区”。

  三、工作措施

  “宁静行动”实施方案主要从源头控制、传播途径控制、噪声敏感目标(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保护等方面着手,采用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加强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同时,通过建设“安静居住小区”和噪声达标区,逐步改善市声环境质量。

  (一)合理规划布局,调整城市环境噪声功能区

  根据城市的建设和发展规模,结合城市总体功能布局和城区用地功能区划,按照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要求,对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进行调整,报市环保局备案。

  遵循“闹静分隔”原则和“土地合理使用和功能分区”原则,将噪声污染防治纳入城市建设规划,按照0类区(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1类区(居住、文教区)、2类区(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3类区(工业区)、4类区(交通干线两侧),合理规划建设布局。

  合理布局道路网,尽量避开环境噪声敏感点。城市道路规划应充分考虑城市功能要求。在道路选线的设计上,根据防治噪声要求的环境评价结果合理布局道路网,应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新区建设时,规划应明确城市交通干线道路沿30M内原则上不得规划建设学校、医院、民用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尽量安排非噪声敏感建筑物(如超市、餐饮、娱乐、办公等)。旧城改造中,道路拓宽改造应充分考虑噪声对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和监测结果,建设声屏障等降噪设施。

  科学设置道路噪声隔离防护范围。按照《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若临街建筑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的建筑为主,将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若临街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建筑(含开阔地)为主,将道路红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相邻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时距离不少于40米,相邻区域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时距离不少于25米,相邻区域为3类标准适用区域时距离不少于15米。

  在规划道路与噪声敏感目标之间确难以满足噪声防护距离时要求采取降噪措施保护噪声敏感目标。高速路、城市快速干道与临街敏感建筑物间距离不能满足功能区要求时,应安装声屏障或设置绿化隔离带,并要求民用建筑物设计时对声环境要求高的如住宅卧室、医疗病房、学校教室等不宜布局在临路一侧,同时应考虑安装隔声窗等措施减缓交通噪声影响,使其满足噪声功能区的要求。

  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应开展居住环境适宜性等级评定,开发商在售房前(即环境保护预验收时)必须具有有关部门认定的声环境状况监测报告和居住环境适宜性等级评定结果,并予以公示,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维护环境权益。

  (二)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1、严格控制新污染源

  禁止在0类区和1类区新建、扩建、改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内开办产生噪声污染的机动车修配厂、加工厂、印刷厂等。严格限制在2类区新建、扩建、改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

  新建工业项目要求厂界噪声达标排放。对新建、扩建、改建的项目要严格将防治噪声污染纳入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内容。对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新建项目,必须经环评审查同意选址建设,工商部门方可办理营业执照,未办理环保手续的工业企业,工商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项目竣工验收时必须出具工业厂界噪声达标排放的相关材料。

  2、加快推进污染企业搬迁,加强现有污染源治理和监管

  现有工业污染源必须按照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严格执行排污申报和排污许可证制度,严格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对超标企业依法实施治理、限产、搬迁、关停。对在人口和稠密区、噪声不达标、居民反映强烈的噪声污染工业企业,要制定并实施搬迁计划和限期治理计划。对在限期治理期间内不能完成的,报经县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停产治理。

  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并采取应有的污染防治措施。

  3、淘汰落后的工艺和设备,鼓励使用低噪声的技术和设备

  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不得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规定的噪声标准的产品。鼓励采用低噪声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采取吸声、消声、隔声、隔振和阻尼减振等治理措施,减轻对环境的影响。

  (三)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1、建筑施工单位积极采取措施降低噪声污染

  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必须采取降噪措施。施工单位夜间(22:00—06:00)禁止使用各种打桩机,施工单位在使用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打桩机、混凝土搅拌机、振捣棒、电锯、吊车、升降机等机具的时候昼、夜间场界噪声必须满足国家规定的噪声限值(GB12523—90)。积极推广使用先进的低噪声施工机具、设备和工艺。施工工地内合理布置施工机具和设备,采用建筑工地隔声屏障等降噪措施,对施工现场的电锯、电刨、大型空气压缩机等强噪声设备应采取措施封闭,并尽可能设置在远离居民区的一侧,降低施工噪声对周围的影响。

  施工单位在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施工应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将可能产生强噪声的施工作业安排在白天(06:00—22:00),尽量避免噪声扰民。因抢险等特殊情况需要夜间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备案。施工单位由于材料供应、连续浇注等临时紧急情况需要延长作业时间的,应紧急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夜间作业时间,原则上不超过晚上12时。

  2、将建筑噪声控制纳入环评和排污申报内容

  加强源头控制,建筑工程项目必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意见采取措施控制噪声污染。建筑工程必须在工程开工前15天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报送噪声污染防治方案。

  3、实施建筑工程施工的许可管理

  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夜间施工临时许可制度。禁止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22:00到次日06:00进行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需要或特殊需要(抢修、抢险除外)必须实施夜间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出具有关证明,经批准核发《重庆市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方可施工。取得夜间施工许可,施工单位必须将夜间施工许可情况进行公示。

  加强高、中考期间建筑工程施工的许可管理。在高考、中考前15日内及考试期间,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夜间施工作业;高、中考试期间,24小时内禁止在考场周边100米区域内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

  4、建立环保信誉档案

  建立建筑施工噪声管理责任制、施工现场值班制度和建设(施工)单位环保信誉档案。对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违法施工的除处罚外,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建筑文明工地的评比资格、降低资质等级。

  (四)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1、道路交通噪声控制

  (1)加强道路规划与道路建设的噪声防护

  加强道路建设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的协调一致,将城市道路路网结构布局规划和建设纳入噪声污染防治内容。合理确定路网结构,坚持公交优先的发展原则,科学规划公交站点,站点设置应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

  道路规划时预留必要的噪声防护距离。在确定道路建设布局时,应当根据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和重庆市政府批准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方案及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铁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等交通干线的噪声防护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加强对新建道路及两侧建设的管理。交通项目建设的线路选择应充分考虑避让噪声敏感目标,避免穿越城镇中心城区。合理规划道路两侧用地功能,城市交通干线两侧噪声防护距离以内的区域,宜进行绿化或作为非噪声敏感性建筑物用地,严格限制建设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噪声防护距离以内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应进行搬迁或采用行之效的防噪措施,确保建筑物达到相应区域噪声标准。交通干线噪声防护距离以外相邻区域的土地利用应以工业仓储、商业服务为主,或以非噪声敏感建筑物间隔,不宜直接作为0类和1类声环境功能区。

  (2)加强噪声敏感建筑物的防护

  加强现有道路两侧噪声敏感建筑物的防护。加快降噪路面建设,结合实施城区“蓝天行动”,城区A类控制区全部道路和B类控制区建成区主次干道新建、扩建、翻修必须使用改性沥青或多孔性材料低噪声示范路面建设。推进声屏障、绿化防护带、隔声窗等降噪措施建设。在现有主干道、高速公路等交通线路的噪声敏感目标声环境质量不达标、交通噪声长期扰民的路段,逐步建设声屏障,声屏障的建设应满足《声屏障声学设计及测量规范》(HJ/T90—2004)的要求;按照实施《重庆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对现有道路两侧逐步建设噪声绿化防护带;对已有的交通干线和两侧噪声敏感建筑物之间距离过小而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逐步安装隔声窗。

  在噪声敏感目标邻近区域新建交通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采取声屏障、绿化防护带等有效措施保证噪声敏感目标声环境质量达标,或予以搬迁;在征得所有权人同意的条件下,也可采取隔声窗等建筑隔声措施使室内达到相应的标准要求。

  在城区交通干线两侧区域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建设单位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声环境质量达标;在征得所有权人同意的条件下,也可采取隔声窗等隔声措施使室内达到相应的标准要求。为保证市民的环境知情权,开发商应对住宅声环境质量进行公示或告知,在售房前公布有关部门认定的建筑物所在地的声环境状况及建筑隔声情况。

  (3)加强机动车噪声污染控制

  严格控制机动车辆机械噪声,积极推广使用低噪声车辆。将噪声检测纳入机动车年检内容,对在用车进行定置噪声检测,对不满足要求的车辆不得发放年检合格证,并要求限期治理。

  划定城区机动车禁鸣区,严格控制机动车辆鸣笛和其他信号装置噪声。到2010年县城区要划完禁鸣区,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新增的城市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应逐步纳入禁鸣区。特种车辆安装的警报器除执行紧急任务不得使用。

  加强交通管理,综合降低道路交通噪声污染。对位于第三建筑物附近的公交车站场进行调整,禁止机动车占道停车,加强公交车进出站管理和调度,合理设置交通信号与标志、标线,发展智能交通,保证道路畅通,降低交通噪声。夜间运输城市建筑渣土,其运行线路、运行时段应事先向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严格按照规定时速行驶。

  (4)道路干线(包括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道、城市次干道等)噪声控制标准执行交通噪声“4b”类控制标准,即昼间70分贝,夜间60分贝。

  (五)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1、加强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噪声污染防治

  严格控制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噪声污染。禁止在居民楼、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等建筑物内和居民住宅区及学校、医院、机关周围开办迪吧、卡厅等产生噪声和振动污染的娱乐场所。新建的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听证会制度。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或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不同意选址建设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环保手续,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对现有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实施综合整治。公安、文化、工商、环保等部门要联合开展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噪声污染专项整治,重点整治扰民投诉较多的卡厅、迪吧等歌舞娱乐场所。同时,根据本辖区实际,划定娱乐场所经营区,解决一批营业性娱乐场所噪声污染突出的问题。

  (1)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工商营业执照的文化娱乐场所,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取缔。

  (2)对已取得经营许可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并从事经营活动的文化娱乐场所,实行分类管理。噪声(振动)达到规定标准的,核发《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噪声(振动)达到规定标准,但位于噪声敏感区域且排放的噪声(振动)又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学习的,核发《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同时限制夜间作业时间;对排放的噪声(振动)超过规定标准的要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核发《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同时限制作业时间,限期治理后仍不能稳定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由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其停业、搬迁、转产或关闭,依法责令关闭的,由文化部门依法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2、加强商业经营和小型加工企业等噪声污染监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其他高音响器材招揽顾客;禁止在住宅区使用广播喇叭叫买、叫卖;大力推广限时装修,禁止中午12点至14点和晚上22点至次日晨7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室内装修、家具加工等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区使用影响生活环境或危害居民健康的高音广播喇叭和其他高音响器材;居民使用家用电器、乐器进行娱乐、悼念等活动,以及在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进行健身、娱乐活动或其他活动,产生的噪声不得超过相应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开展居住区室外冷却塔、变压房、空调室外机等固定噪声源噪声专项综合整治行动。新建建筑物要预留合理的空调器室外机组安装位置,按照有关安装规范合理安装,产生的噪声符合区域噪声排放标准,不对相邻各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已安装且对相邻各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停止使用、重新安装或采用隔音等措施,消除噪声污染。

  开展城市居住小区小型加工企业专项综合整治。在居民住宅区和其他人口密集居住区等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不得从事严重干扰居民正常休息的工业生产活动,禁止新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金属加工、木材加工、机动车修理等小型企业,对已建的加工企业要进行整治,逐步取缔或搬迁,同时根据实际情况统一规划小型加工企业区域,对区域的小型加工企业加强管理。

  3、加强社区复合型噪声污染监管

  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制定社区安静公约,提倡组建社区巡查队伍,严格控制居民饲养动物产生的噪声以及小区里乱鸣笛、汽车报警器产生的噪声等。住宅区内不得设置露天停车场,居住区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加强对地下车库的使用管理,引导机动车辆所有者或使用者正确使用地下车库,防止噪声、振动影响相邻各方。

  加强社区复合型噪声污染防治的指导和监管。逐步开展日常生活中居民社区产生的机动车违章鸣笛、家庭卡拉OK音乐扰民噪声、社区茶楼和棋牌室及健身活动夜间扰民噪声、商品经营或批发和餐饮业夜间扰民噪声、夜间货物配送装卸及搬运扰民噪声、家养宠物夜间扰民噪声等社区复合型噪声污染的防治工作,重点从严控制社区内因日常生活、娱乐健身、商业经营等活动产生的噪声扰民行为。

  4、分类执行社会生活噪声控制标准

  经营场所、服务设施有明确外部区域界限的,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规定的标准限值;无明确外部区域界限的和有明显外部区域界限但无法在边界进行测量的,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的规定。

  (六)加强噪声污染监管和达标区创建工作

  1、加强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

  加强噪声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建立区域环境噪声、道路交通噪声、功能区噪声的监测网络,设置功能区噪声监测点、交通噪声监测点、区域噪声监测点,在城区建设功能区噪声自动监测点,逐步实现全县声环境质量的监测、分析、评价、预警。在噪声监测值高的区域、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噪声投诉集中的区域建立环境噪声的监测预警体系。

  加强噪声执法联动。对交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方面的重点、难点案件实行多部门联合执法,进一步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加强噪声违法案件的移交、移送和通报,合力打击噪声违法行为。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综合管理体系建设。

  2、积极开展环境噪声达标区和安静工程建设

  在城市建成区开展环境噪声达标区创建工作。创建环境噪声达标区要做到辖区的声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环境噪声标准,辖区噪声污染源治理达标,安装有明显的“环境噪声达标”和“机动车禁鸣”标志牌,有完善的长效管理体制,环境噪声污染扰民行为得到及时处理,扰民投诉逐步减少。

  大力推进创建“安静居住小区”等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要在居民较为集中的居住地逐步开展“安静居住小区”、“安静街道”、“安静集镇”等创建活动。“安静居住小区”应在环境噪声达标区基础上创建,其区域环境噪声平均等效声级达到环境噪声1类标准(即昼间低于55分贝,夜间低于45分贝)。创建市级“安静居住小区”的,其创建单位要设立专人负责创建工作,小区变(配)电设施、电梯、水泵等公用设施要采取减噪措施,小区居民室内装修要控制作业时间避免噪声扰民,小区居民在室内播放音乐、演奏乐器及各类群众性文体活动适当控制音量,小区内禁止设置高音喇叭和机动车鸣笛,摩托车夜间进出小区应熄火推行,有防止饲养宠物产生噪声扰民的措施。

  (七)保障措施

  1、组织保障

  一是加强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部门要将宁静行动的实施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认真组织实施。将噪声污染防治纳入各级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内容,并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密切合作,齐抓共管,确保“宁静行动”顺利实施。

  “宁静行动”由县政府负责协调推进,县政府督查室和环保局具体负责协调工作,并根据本实施方案,通过签订年度目标责任书形式,将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县级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宁静行动”工作方案,并报县环保局备案。

  二是明确职责。县环保局牵头实施全县“宁静行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协调其他有关部门履行本实施方案确定的职责。负责对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等固定声源的监管,协调有关部门对商业、餐饮等经营活动产生的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负责环境噪声达标区、安静居住小区的创建工作,负责建立商品房销售环境信息发布制度。负责“宁静行动”督查推进组日常工作,负责分解“宁静行动”实施方案年度目标任务。牵头组织全县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调整工作,牵头组织对“宁静行动”年度目标任务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定期通报“宁静行动”项目实施进展和城市声环境质量状况,配合县财政局加强“宁静行动”市级专项资金的争取及合理安排使用。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宁静行动”。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宁静行动”具体方案的编制和实施,负责行政区域内噪声污染工业企业搬迁、噪声达标区、安静居住小区建设等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各项年度目标任务按期完成,实现本行政区域年度声环境质量目标。

  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指导重点项目噪声污染防治的前期工作,将“宁静行动”有关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经委负责牵头组织推进城区环境噪声污染工业企业的搬迁工作,督促工业企业淘汰产生噪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

  县教委配合环保部门加强对学校,特别是高、中考期间噪声污染的监管工作,负责在大、中、小学校进行噪声污染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县公安局负责对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和对机动车违章鸣号的监管工作。具体包括:对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管理,对商业经营活动中和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喇叭或高音响器材招揽顾客产生的噪声,在城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进行娱乐、集会等产生的噪声,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装修以及进行家庭娱乐、悼念等产生的噪声和社区复合型噪声及其他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 县监察局负责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宁静行动”目标任务,对执行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 县财政局负责“宁静行动”资金的落实,配合相关部门争取国家和市里的噪声污染防治资金,监督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县建委配合县环保局对房屋建筑工程中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管养维护工程除外)施工噪声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建筑施工工地人为噪声、建材装卸等噪声的监督管理,协助县环保局加强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县规划局负责合理规划城市建设布局,在城市规划管理中落实噪声污染防治相关要求,提出建设布局的防噪声设计要求,参与城市声环境功能分区划定相关工作。

  县市政园林局负责“宁静行动”市政道路维护及铺装改性沥青、城区低噪声示范路段建设、城区现有道路两侧安装声屏障等工作。按照创市级建园林城市的要求,负责对城区道路绿地及裸地绿化的建设与维护工作。

  县水利农机局负责采运砂船作业许可管理,对作业时间和作业区域作出规定。

  县交通局负责“宁静行动”公路交通噪声污染控制和船舶噪声污染控制的有关工作,负责所管辖道路的铺设改性沥青工作,负责道路绿化防护带的维护,负责对所管辖道路的扰民路段安装隔声屏障的工作。

  县文广新局负责娱乐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和监督,负责组织实施因噪声污染依法停业、搬迁、转产、关闭娱乐场所的相关工作。文化市场执法大队协助开展营业性娱乐场所噪声污染控制的综合整治及联合执法检查工作。

  县工商局根据“宁静行动”的要求负责对销售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规定的噪声标准的产品行为的查处,依法对小型加工企业、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等进行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将“宁静行动”目标和工作任务纳入县政府年度目标任务,组织开展任务落实情况的政务监督工作。

  2、制度保障

  一是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将“宁静行动”各项目标任务分解下达到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并将任务的完成情况纳入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和政府目标考核。对工作不力或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启动问责制。

  二是建立工作会议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不定期召开调度会、专题会、现场会、协调会,检查各项目标任务进展情况,通报各有关部门扰民噪声办理情况,协调解决市民关心和关注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研究和部署“宁静行动”各项工作。

  三是建立噪声污染投诉分责受理、移交移送、限时办结制度。县环境监察大队“12369”环保举报受理中心转办移交的各类噪声污染投诉电话进行分类,按照受理权限和范围,通过电子邮件、传真、录音电话等形式快速办理。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应按有关制度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接受部门不得拒绝或者推诿,并负责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处理情况及时答复投诉人。

  四是建立督查督办制度和难点案件联合执法制度。县监察局、政府督查室和环保局组成联合督查组,定期督查“宁静行动”项目进展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督办。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按时完成目标任务。

  五是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每月向县政府报送项目进展情况,每年年底报送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六是建立完善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宁静行动”实施进展情况,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和市民作为“宁静行动”特约监督员,参与有关“宁静行动”的督促检查工作。主要新闻媒体要加大“宁静行动”宣传报道力度,及时报道城市声环境状况以及“宁静行动”实施进展情况,追踪报道噪声污染防治中的难点、热点问题。

  3、资金保障

  在“宁静行动”实施过程中,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筹资主体多元化”的原则进行资金筹措。资金投入以业主自筹为主,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对噪声污染特别严重的、影响面广的示范性、控制性工程给予适当补贴。

  4、加强舆论宣传和教育

  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对“宁静行动”的宣传,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了解实施“宁静行动”方案的目的、意义、各类噪声控制方案。加大向公众宣传噪声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的力度,让公众了解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争取广大市民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开展以公开揭露和批评破坏噪声违法行为的警示教育、以噪声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重点的噪声污染防治普法教育、以居民日常行为准则宣传为重点的文明生活方式教育等3个主题教育。制订环保行为准则,在大、中、小学校开设噪声污染防治的专题讲座,开展噪声污染防治知识的普及教育。开设全市噪声环境宣传专栏,增设噪声污染防治理法律法规的电视宣传节目。同时应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建筑施工队五、娱乐场所工作人员噪声污染防治的宣传和教育,增强企业和个人的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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