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是不是导致湖南株洲女孩刘冰洁死亡的原因?
尽管与刘冰洁同在一村的株洲民营企业龙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腾实业)极力否认,但是,刘冰洁父母在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以下简称帮助中心)的帮助下,还是将龙腾实业告上了法庭。
而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专家认为,由于至今我国环境与健康立法仍属空白,因此,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无论是污染受害者还是污染行为的加害者在寻求法律保护与依法惩治污染加害者方面均存在困难。他们认为,一些案件可以在重大环境事故罪上寻找突破。
6岁女孩因镉中毒饱受两年折磨后死亡
2006年7月17日,对于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马家河镇新马村尚家洲组村民刘桂安来说,他这辈子都不会忘记这一天。
“我女儿就是在这一天,被确诊为急性肾炎。
2006年7月17日清晨,我突然发现4岁的和女儿刘冰洁眼睛肿得很厉害,我马上带她到附近的马家河卫生院看病,卫生院初诊为急性肾炎,并要求我们立即住院治疗。两天后病情仍不见好转,卫生院对我女儿再次检查,结果显示严重贫血,需要马上输血。”刘桂安告诉记者,由于卫生院不具备输血条件,他们夫妻俩只好带着女儿到了株洲市人民医院。
株洲市人民医院的检查结果显示,刘冰洁患的是溶血性贫血,并怀疑是镉中毒所引起。这一诊断令他们夫妻俩心情沉重到了极点。“市人民医院建议我们带女儿到省劳卫所做尿检,以进一步确认。”据刘桂安介绍,按照株洲市人民医院的建议,他们夫妻带女儿到省劳卫所做了检查,检查结果显示尿镉达到18.2,大大超过国家标准。
在确认女儿镉中毒后,刘桂安带着女儿踏上了长达两年的求医路途。
在帮助中心提交给株洲市天元区法院的卷宗里,记者看到刘桂安提交给法院的部分医疗费用收据,从一次最多的近万元到最少的几百元不等。刘桂安说,自从他女儿得了这个病后,沉重的经济负担令他们这个家一贫如洗。他说,仅女儿发病后的一个月用去的治疗费就高达两万多元。
尽管如此,刘桂安女儿的病情仍然一天天恶化。“2008年3月22日,我女儿开始便血,第二天早晨8点,女儿走完了她短暂而饱受磨难的一生。”刘桂安告诉记者,这一天距离他女儿6岁生日只差一天。
龙腾实业称企业生产合法自感冤枉
据帮助中心志愿律师、中国环境干部管理学院副教授刘湘介绍,在新马村被查出尿镉超标的不止刘冰洁一人。他说,在他们的案卷里收集了多位村民的超标报告单。
为什么将龙腾实业告上法庭,刘湘说,龙腾实业是一家从事生产摩托车货架、前保险杠等系列镀铬产品的民营企业,而它就开办在新马村的村民住宅旁边。“新马村附近没有其他的污染源。”刘湘说,这是他们将龙腾实业告上法庭的原因。
出乎记者意料,就在本案第二次开庭审理后,在双方当事人核对庭审笔录时,龙腾实业的法人代表龙建中告诉了记者他的感受。他说,刘冰洁确实很可怜,但“他们告错了”,“龙腾实业也很冤枉”。
据龙建中介绍,他们企业所有合法手续都非常齐全,无论是排污许可证,还是当时建设时的环评审批手续等等。他认为,龙腾实业始终是在合法生产,而且是全部达标排放。
“自从村里有村民被查出尿镉超标后,村民竟然将企业给砸了。我们比窦娥还冤。”龙建中说,到现在企业仍是一堆废墟。
说到刘冰洁,龙建中也认为,“确实很可怜,也很值得同情。但是,我们不能赔,因为不是我们企业污染造成的。”
据刘湘介绍,龙腾实业被村民们砸后,株洲市有关方面才做出了关停的决定。
明令禁止十五小却获环保审批
龙腾实业不仅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批,而且关停时,有关环保部门检测只说镍、铬等重金属排放超标,并未说镉排放超标。这是让龙建中觉得冤枉的根本所在。
而新马村村民之所以一怒之下将龙腾实业砸了,就是因为看到村里那么多人尿镉超标,死的死,病的病。
祸首又在哪里呢?
记者在新马村实地采访发现,这家企业就开在村里,与村民住宅混杂在一起。据新马村村民反映,该厂周围有3户民居喝的是厂里供给的地上水,2006年1月,有居民喝了这个水后,出现呕吐、肚子痛、全身乏力等症状,两位女性患者住院治疗,另有一位老者在此期间死亡。
在湖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的一份监测报告中,龙腾实业的定性是民营电镀企业。
令人不能理解的是,国家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启动淮河污染治理时就明令各地禁止审批“十五小”企业,而小电镀也在明令禁止之列。但为什么龙腾实业却拿到了有关的准生证呢?
龙建中无论是在法庭上,还是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均称,他们的企业有全部的合法手续。但他们向法庭提交的只有一份排污许可证。
环保监管部门以及有关审批部门该承担怎样的责任?昭然若揭。
对于监管部门监管不到位以及监管缺失的问题,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教授王灿发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可追究监管部门监管失职罪。
专家呼吁尽快启动环境与健康立法
“目前,环境与健康立法仍属空白,正处于研究阶段。”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副教授、杨素娟博士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环境与健康立法缺失问题应该引起有关立法部门的关注,并应着手尽快启动这项立法。
杨素娟告诉记者,眼下,环境污染导致健康受损害问题屡屡出现,我国现阶段的环境标准又都是以保证经济合理、技术可行为前提而制定的,没有一项是以保障人体健康的限定条件作为制定标准的依据。
“以刘冰洁案为例,我国只有控制镉排放的技术性标准,而没有规范它对人体健康影响的标准。”杨素娟说,污染导致人体健康受损害的问题发生后,很多情况下,被害者因为贫困,又没有得到及时的医学上和经济上的救助而导致死亡。“如果制定环境与健康的法律,至少应该规定对正在遭受污染受害的人实施进行性的损害救济,比如可以由政府救助,也可以要求污染者提前予以损害赔偿等等。”
她认为,环境与健康立法还必须关注和加强事后赔偿问题。“以镉中毒为例,要想把镉从人体内完全排出并实现康复,需要经过多年不断地医学治疗,这就需要合理计算污染受害者的损害赔偿数额,加大对污染损害赔偿的力度。”杨素娟说,解决环境污染致病甚至致死案件,必须启动环境与健康立法。
王灿发则告诉记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因环境污染导致一人死亡或三人重伤或者十人轻伤都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因此,他建议,污染受害者受到污染损害后,在盯住索赔的同时,还应该积极向公安、检察部门举报、揭发污染企业以及监管部门的违法行为。“而公安和检察部门在接到老百姓的举报或投诉后,应该及时立案调查。”他说,现阶段,发挥司法机关的作用来遏制污染损害事件的发生至关重要。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