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这次大会选举毛泽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54年9月 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隆重开幕。到会代表1210人,这次会议的任务是:制定宪法,制定几个重要法律;听取审议政府工作报告;选举新的国家领导人。
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主持了开幕式,并致开幕词。他指出:“这次会议是标志着我国人民从1949年建国以来的新胜利和新发展的里程碑。”
刘少奇同志向大会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报告对宪法草案的基本内容作了若干说明,对宪法草案的意义作了精辟的论述。大会经过认真讨论,一致通过了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就宣布了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以《共同纲领》代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过渡状态的结束。
周恩来作了《政府工作报告》,总结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年来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和外交等方面所取得的重大成就,指出了各项工作中还存在的缺点和问题,提出了今后社会主义建设方面的任务。会议经过讨论,一致通过了《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大会选举毛泽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朱德为副主席,选举刘少奇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大会根据毛泽东主席的提名,任命周恩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9月28日,大会胜利闭幕。
从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幕至今,己经先后召开了9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54年9月27日用无记名方式投票一致选举刘少奇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