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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市实施多项优惠政策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
 
时间:2009-06-19
2009-04-23   为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帮助更多残疾人实现就业,本市从今年起实施多项优惠政策,对新招用残疾人大学生和参加长江高科技助残就业项目培训的残疾人,以及积极安排除上述情况之外的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符合申请补贴范围和条件者按实际新招用残疾人的情况,可申请相应的一次性补贴。

  按照最新公布的《对用人单位新招用残疾人就业给予补贴的办法》,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今年起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按规定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核且履行所承担的法律义务后,新招用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劳动年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并与其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待遇不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可申请对用人单位新招用残疾人就业给予的一次性补贴。

  其中,用人单位每新招用1名应届残疾人大学生可申请6000元补贴,每新招用1名往届但无就业经历的残疾人大学生可申请5000元补贴;对参加长江高科技助残就业项目培训的残疾人,每新招用1名高、中端培训结业残疾人学员并安排到培训专业相应高科技岗位的,可申请4000元补贴,每新招用1名低端培训结业残疾人学员并安排到培训专业相应岗位的,可申请3000元补贴。此外,用人单位每新招用除以上情况之外的1名残疾人,可申请2000元补贴。但用人单位与残疾人续订、变更劳动合同,以及招用本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不足12个月残疾人的,不在申请补贴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