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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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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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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23
为提高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积累工作经验,促进其实现就业,4月22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天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申办青年就业见习基地。一是生产经营和工作正常,管理规范;二是能够提供相应的见习岗位和条件;三是见习岗位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四是有专门的见习管理办法和指导人员;五是能够留用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见习人员。
见习基地申办程序:申办见习基地的企事业单位先向坐落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报告、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初审后报市人力资源中心复核,市人力资源中心复核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最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合格的,颁发“天津市青年就业见习基地”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参加就业见习人员的条件:须是本市普通高校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其中包含本市户籍在外地普通高校就读拟回津就业人员也可参加就业见习;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上届和应届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毕业学年在校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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