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4-24
4月23日获悉,天津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关于企业工资分配政策和本市2009年经济发展预测,23日发布2009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
2009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为15%(即2009年企业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增长幅度为15%);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下线为6%,且企业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820元/月);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上线为22%(即2009年企业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增长幅度最高为22%)。
据悉,天津市企业工资指导线适用于坐落在天津市辖区内的各类城镇企业,它主要由工资增长上线、工资增长基准线和工资增长下线组成,其中工资增长上线是企业年度工资增长水平最高幅度,是政府对企业年度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的最高限度,原则上不得突破;工资增长基准线是企业年度工资合理增长幅度,是政府对全市企业职工年度货币平均工资增长确定的调控目标;工资增长下线是企业最低的工资增长幅度,是政府确定的企业年度平均工资增幅的最低水平,主要考虑使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与当年物价指数保持同步。工资指导线发布后,企业可以在下线与上线形成的区间内,根据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围绕基准线确定本企业的年度工资增长幅度。
按照要求,200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颁布后,本市辖区内各种经济类型企业应结合本企业经济效益情况,参照工资指导线确定本企业人均劳动报酬的增幅。企业上年度人均劳动报酬在全市企业平均水平及以下的,应在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至上线的区间内确定人均劳动报酬增幅;企业上年度人均劳动报酬在全市企业平均水平以上至3倍的,应在工资指导线的下线至上线的区间内确定人均劳动报酬增幅;企业上年度人均劳动报酬在全市企业平均水平3倍及以上的,人均劳动报酬增幅原则上不得超过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
不能按工资指导线安排劳动报酬增长的企业应向职工说明原因,但支付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即820元/月。此外,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应依据2009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做好工资集体协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