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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关于2010年焦炭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的公告
 
时间:2009-11-12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95号关于2010年焦炭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焦炭出口管理,规范出口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公布《2010年焦炭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其中不含外商企业。


  商务部


  二○○九年十一月六日


  2010年焦炭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


  一、焦炭出口配额申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2010年焦炭出口配额:


  (一)生产企业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的企业名单为准),2008年焦炭出口供货数量在25万吨。


  3.未达到第2款要求,但近三年(2006-2008年)年均焦炭出口数量在20万吨(含)以上(以海关统计数字为准)。
 

  4.产品质量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并取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


  5.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6、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环保治理设施(含在线监控设施),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经省级以上环保部门证明2008年和2009年排污费依法按时足额缴纳、无环境违法行为且制定了环境应急预案及配套设施健全。


  7.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流通企业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近3年(2006-2008)年均焦炭出口数量在20万吨(含)以上(以海关统计数字为准)或具有内贸经营范围,且2006-2008年年均出口供货在40万吨(含)以上。


  3.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4.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


  5.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为提高企业出口经营集中度,减少出口企业数量,凡2007年1月1日以后注册登记的企业,其所属或关联企业间的焦炭出口业绩合并将不予认定。


  (四)近三年(2006-2008年)每年均有一般贸易焦炭出口实绩(以海关统计数字为准)的西部地区可由当地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推荐1家近三年有一般贸易焦炭出口实绩的企业。以上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并符合以上第(二)条1、3、4、5相关条件,生产企业还须同时符合以上第(一)条1、4、5、6相关条件。


  (五)近三年(2006-2008年)有边境贸易焦炭出口实绩(以海关统计数字为准)的地区可由当地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推荐不超过2家近三年(2006-2008年)有边境贸易焦炭出口实绩的边贸企业。以上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并符合以上第(二)条1、3、4、5相关条件,生产企业还须同时符合以上第(一)条1、4、5、6相关条件。


  (六)凡有符合第(一)、(二)申报条件企业的西部地区,不再享受(三)所规定的优惠政策。


  (七)为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自2007年1月1日起,出口产品须从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的企业名单为准)的企业购买,并提供货源企业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

 

  (八)为进一步规范焦炭出口,国家将对焦炭出口企业实行严格监管。凡在当年配额执行过程中出现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不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一经核实,将收回其当年焦炭出口配额、暂停直至取消其当年度出口配额申领资格。


  (九)外商投资企业焦炭出口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二、申报及审核程序


  各地焦炭出口企业须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上述焦炭出口企业资质标准,对本地区申请焦炭出口资质的企业进行资格初审,并于2009年11月20日前将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名单、书面初审意见上报商务部对外贸易司(附企业相关材料),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


  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将申请及有关材料报送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


  商务部委托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炼焦行业协会对申请焦炭出口资质的企业进行复核。由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对经复核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提出汇总建议,并于2009年11月27日前上报商务部对外贸易司。


  商务部根据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的复核意见,对所有申报焦炭出口资质的企业进行审定,对于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予以对外公告。


  三、相关报送材料


  各地焦炭出口企业、中央管理企业在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提出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所有上报材料均须由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确认。


  (一)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申请企业海关编码和企业代码。


  (二)ISO9000质量认证证书。


  (三)生产企业须提供的相关凭证或单据:由出口企业收购出口的,须提供由国税局监制的增值税发票原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和出口核销单(复印件);由出口企业代理出口的,须提供出口发票原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出口核销单(复印件)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复印件);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守法证明文件,包括无环境行政处罚证明、排污费依法按时足额缴纳证明、建设项目执行环评“三同时”证明、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证明(同时提供2008、2009年度环境监测报告正本)。


  (四)出口企业须提供的相关凭证:增值税发票原件或出口专用出口发票原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出口核销单(复印件)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复印件)。


  (五)其他流通企业,还须提供近三年(2006-2008)年的相关凭证或单据:由出口企业收购出口的,须提供由国税局监制的增值税发票原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和出口核销单(复印件);由出口企业代理出口的,须提供出口发票原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出口核销单(复印件)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复印件)。


  (六)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经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七)新申请焦炭出口配额的企业须提供2006-2008年符合(一)、(二)、(三)、(四)、(五)、(六)的相关材料,2009年已获得焦炭出口配额的企业,只需提供2008年的上述相关材料(环境监测报告正本需提供2008与2009两个年度)。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93号关于2010年铁合金、柠檬酸(盐)申报条件及程序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铁合金和柠檬酸(盐)出口管理,规范出口秩序,保护资源和环境,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公布《2010年铁合金出口许可申报条件及申报程序》和《2010年柠檬酸(盐)出口许可申报条件及申报程序》。


  2010年铁合金出口许可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


  一、铁合金出口许可申报条件


  根据管理要求和产品特性,将经营铁合金产品的企业分为两类(详见附表):A类企业是指经营税号7202项下除钼铁(72027000)之外全部产品的企业;B类企业是指经营税号7202项下除钼铁(72027000)、硅铁(72022100)、锰铁(72021100、72021900)、硅锰铁(72023000)之外的其他产品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申报2010年铁合金出口许可:


  (一)生产企业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相应商品出口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A类企业须符合《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或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企业名单为准);


  3、A类企业2008年锰铁、硅铁、硅锰铁合计出口数量(含出口供货数量)达到3000吨;


  4、取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


  5、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环保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具有所在地市级(含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当年排污许可证和环境监测报告;


  6、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7、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流通企业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相应商品出口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A类企业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B类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3、A类企业2008年锰铁、硅铁、硅锰铁合计出口数量(或国内销售数量)达到3000吨;


  4、A类企业产品须从符合本规定第(一)条1、2、4、5款的生产企业购买,并提供其货源企业符合标准的有关材料、货源企业证明以及双方的购销发票。


  5、B类企业产品须从符合本规定第(一)条1、4、5款的生产企业购买,并提供其货源企业符合标准的有关材料、货源企业证明以及双方的购销发票;


  6、取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


  7、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8、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境外投资企业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有关规定,确需向其境外投资项目定向供应铁合金产品的“走出去”企业,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可申请定向出口相应类别的铁合金出口许可。


  (四)符合本规定第(一)、(二)条的A类企业(含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不足5家的西部省区,可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再推荐当地近三年(2006-2008)有一般贸易铁合金出口实绩的A类企业补充入选,但达标企业和推荐企业数量最多不超过5家。


  推荐企业按照生产企业优先的原则进行,如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不足,可补充推荐符合条件的流通企业。其中,生产企业须符合以上第(一)条1、2、4、5、6、7款规定,并按照2008年出口规模大小顺序推荐;流通企业注册资本须在5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须符合以上第(二)条1、4、6、7、8款条件,并按照2008年铁合金出口规模大小顺序推荐。


  (五)近三年(2006-2008)有A类企业边境贸易铁合金出口实绩(以海关统计数字为准)的边境省区,可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推荐当地最多不超过2家近三年(2006-2008)有边境贸易铁合金出口实绩的A类边贸企业。


  推荐企业按照2008年A类企业铁合金产品出口规模大小顺序推荐,但同时要求:生产企业须符合以上第(一)条1、2、4、5、6、7款规定;流通企业注册资本须在2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须符合以上第(二)条1、4、6、7、8款条件。


  (六)为进一步规范铁合金出口,国家将对铁合金出口企业实行严格监管。凡在当年贸易执行过程中出现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包括自2010年1月1日起,流通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4款或第5款的,一经核实,将立即停止其铁合金出口许可,并在今后两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申请。


  二、申报及审核程序


  各地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企业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上述铁合金出口许可申报条件,对本地区申请铁合金出口的企业进行初审,于2009年11月20日之前将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名单、书面初审意见上报商务部(外贸司,附企业相关材料),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铁合金工业协会。


  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中央管理企业于2009年11月20日之前直接将申请及有关材料报送商务部(外贸司),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铁合金工业协会。


  受商务部委托,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商中国铁合金工业协会对申请铁合金出口许可的企业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及相关材料于2009年11月27日之前报商务部(外贸司)。
 

  商务部根据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的复核意见,对所有申报企业进行审定,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对外公告。


  三、相关报送材料


  符合铁合金出口许可申报条件的各地企业、中央管理企业须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且所有上报材料均须由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确认并加盖企业公章:
 

  (一)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申请企业海关编码和企业代码;


  (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铁合金准入企业名单(复印件);


  (三)所在地市级(含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当年排污许可证和环境监测报告;


  (四)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五)A类企业中的生产企业须提供2008年的相关出口(出口供货)凭证或单据:由出口企业收购出口的,须提供由国税局监制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和出口核销单(复印件);由出口企业代理出口的,须提供出口专用发票原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出口核销单(复印件)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原件);


  (六)A类企业中的流通企业须提供2008年出口(或国内销售)相关凭证或单据。包括从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购货的购销合同(复印件),国税局监制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和出口核销单(复印件)。


  (七)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经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八)境外投资企业需提供商务部批准境外投资的相关文件及需出口铁合金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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