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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长沙市书法家协会
时间:2009-07-22

总 则
第一条 长沙市书法家协会是中共长沙市委领导下的、长沙市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书法家、书法工作者的桥梁与纽带,是繁荣长沙市文艺事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长沙市书法家协会是湖南省书法家协会和长沙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长沙市书法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古为今用、推陈出新”的方针,尊重艺术规律,团结、组织全市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为繁荣和发展我市书法艺术事业,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而作出自己的努力。
第三条 长沙市书法家协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本准则,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会章程和专业特点,积极主动地开展艺术、学术和社会活动。



任 务
第四条 不断提高书法工作者队伍的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文化素养、文化艺术学养。鼓励和帮助书法家、书法工作者创作反映社会主义时代精神、宏扬主旋律的艺术作品。
第五条 坚持书法篆刻艺术创作的正确导向,推动多种艺术风格、流派的充分发展,继承和发扬我国书法篆刻艺术的优秀古典传统,吸取世界各国优秀文化艺术的精华,鼓励探索和创新,不断提高作品的艺术水平,多出优秀作品。对优秀的创作成果和书法人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加强书法篆刻艺术的理论研究,开展健康的艺术批评,树立实事求是的批评风气,切实加强对创作思想的引导。
第七条 发现和培养我市书法篆刻创作、理论研究的新生力量,关心青少年书法爱好者的成长,不断壮大书法工作者队伍。

第八条 致力于对外书法篆刻艺术的交流,增进同世界各国书法家的友谊。增进同兄弟地区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及海外侨胞中的书法家的联系、交流和友谊。
第九条 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维护会员的民主权利和正当的经济权益,保障会员从事正当的书法活动的自由。
第十条 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并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为会员从事创作、理论探索和其它活动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


会 员
第十一条 在本区域内,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书法艺术领域取得一定成绩,具有较高的思想文化素质,符合入会条件,赞成本会章程者,由本人提出申请,两名本会会员介绍,报本会批准并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会员。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之一者可提出入会申请:
一、在书法篆刻艺术创作上具备协会要求达到的水准;
二、在书法篆刻艺术理论研究上具备协会要求达到的水准;
三、从事书法教育、编辑出版、组织工作有较显著成就或有较突出贡献。

四、其他热爱艺术事业并对协会发展有重大支持者。
第十二条 本会入会条件细则另附。
第十三条 权利和义务
①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②会员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艺术活动的权利。
③会员有对本会工作及领导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④会员有退出本会的自由。
⑤会员应不断坚持艺术实践和理论研究,不断提高自己的艺术素养和水平。
⑥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权益,按时交纳会费,完成本会交付工作的义务。
⑦会员参加省内外国内外重要书法展览和理论研讨等活动,应主动向秘书处提供有关情况,以便及时通报并存档。
⑧会员有为本会建设做出奉献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会依法维护会员艺术生活的民主权利,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如严重违反本章程或因触犯法律而服刑者,即停止会籍,被剥夺公民权者即开除会籍。如有损本会利益或声誉,性质严重者,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可给予通报批评、暂停会籍、取消会籍的处理。
第十六条 团体会员
在市内具有一定影响面、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的书法群团,可提出申请,报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履行手续后,即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组 织
第十七条 本会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原则。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①审议工作报告;②制定和修改《长沙市书法家协会章程》;③选举产生领导机构;④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决议。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常设领导机构,推选出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负责其职权。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职权。主席是协会的第一负责人,在协会章程的规定下,对协会重大事务有提议权,对协会财务有审批权。
第十九条 本会必要时设名誉职务。

第二十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
由主席提名产生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秘书处。秘书处在主席团授权下,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五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常务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视情况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二十二条 会议活动纪律。主席团成员、常务理事、理事参加有关会议研究重大事情时,如议而不决,可采取投票表决,以少数服从多数进行决定。理事以上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需请假,无故不请假不参加会议连续超过三次者,将受到纪律处分直至退出理事会。

经 费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及财务制度
协会拟按有关规定开设帐户,设置会计和出纳,严格按财务制度审批执行。经费来源四个方面:
①地方财政拨款;②会员会费;③社会赞助;④其他合法收入。财务的收支必须完全用于协会的工作及发展。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长沙市书法家协会简称 长沙市书协,会址设长沙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本章程从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行,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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