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包括渔民),今后均将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计划到2015年,广东农村居民人人享有养老保障。
记者昨日获悉,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刚刚制订了《广东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对在全省开展试点、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出指导性意见,并于即日起至2009年3月3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试点指导意见》,我省16周岁以上、具有广东省户籍的农村居民(包括渔民),均在参保范围。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人员和已享受各项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不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本意见实施时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农村居民,亦可通过一定的方式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金;也可选择不缴费,其在同一户口簿内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都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后,可直接享受老年津贴。
据了解,2009年我省在全省范围内选择部分市、县区作为展开试点,计划到2012年,制度覆盖所有县区,全省农民参保率达到50%左右,到2015年基本实现农村居民人人享有养老保障。
省劳动保障厅表示,要对《试点指导意见》提出修改建议的,可于2009年3月31日前,直接登录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www.gd.lss.gov.cn) “公开征求意见专栏”,或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方式(邮箱:nongbaochu410@sina.com.cn)送省劳动保障厅农村社会保险处。
缴费可选择8个档次
根据2007年我省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以一定比例设定参保人每月缴纳养老保险费标准。缴费标准分为八档:第一档20元、第二档30元、第三档40元、第四档60元、第五档90元、第六档130元、第七档180元、第八档240元。参保人选择其中一档缴费。个人月缴费标准今后由省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增长情况适时调整。
参保人原则按月缴费
参保人原则上按月缴费,也可以根据收入情况按季或按年缴费,但一年内只能选择同一种缴费方式和缴费标准。年满45周岁的参保人,可趸缴若干年的养老保险费。
独生子女可享政府补贴
村(居)“两委”成员任职期间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及被征地农民、农村独生子女和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助。参保人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由政府资助其参保。(记者蒋悦飞 通讯员粤劳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