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怎样应对金融危机,更好地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常州中院3月2日出台《关于积极应对金融危机蔓延,着力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司法执行意见》,在经济领域产生轰动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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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别不同情况,对症下药。常州中院针对被执行企业的不同状况和可能出现的不同执行问题,提出不同的执行策略:对有正常履行能力而有意逃避执行或抗拒执行的,采用一切措施,包括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限制注册新的企业等手段,促使其履行义务;对因金融危机影响发生经营困难的,慎用各类强制措施,即使需要采取执行措施的,也尽量采取“活封”生产设备、交通工具或查封固定资产(房屋、土地等),限制其财产转移和权属转让,尽可能不扣划被执行企业用于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对有挽救希望的,执行中力争通过司法重整、执行和解制度,特别是通过以债转股、分期履行或使用权、经营权抵债,或采取托管、企业重组、兼并等“放水养鱼”的方法,尽可能助其起死回生,避免因企业倒闭破产带来大量职工下岗、银行债权落空、影响社会稳定等连锁反应,助企业渡过难关。
??? ——保障民生,彰显司法关怀。常州中院特别强调从维护人的生存权利和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出发,规定对企业向职工发放工资和支付医疗费、保险费、养老金等所支出的属于人身保障性质的资金,执行时一般不予冻结、扣划。为保障企业下岗职工而设立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和在社会保险机构专户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一律不采取任何执行措施。对因不能实现债权生活陷于困境的申请执行人,法院积极运用司法救助机制,启动执行救助程序,妥善解决特困当事人的现实困难。???
??? ——统筹各方利益,垫资优先清偿。法院在执行企业拖欠工资等群体性案件时,一方面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相关文件以及常州市政府相关《通知》精神,及时提请市预防和解决企业欠薪问题部门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执行中统筹各方利益,不将职工(农民工)权益保护与企业生产健康发展对立起来,在依法维护职工(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同时,努力促进企业生产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对于发生企业主“弃企”逃债而引发企业职工群体性讨薪等事件,当地政府从维稳工作出发进行协调,并先行垫付被执行企业职工工资、医疗保险等费用的,常州市两级法院在相关规定不够明确的情况下,依照形势和大局的需要,在全国率先提出:法院执行该企业财产时,政府已经先行垫付的该部分资金,享受最优先的清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