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摇身变老板
3月15日,浙江农民俞得苗从浙江省工商局领到了“德苗农作物专业合作社”的营业执照,与以往出资不同的是,俞得苗是用自家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入股。
这是全国首批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设立合作社获得营业执照的其中一家。当天,浙江共有12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代表,与俞得苗一样,都是以手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直接作价出资。
俞得苗是诸暨市王家井镇会议桥村农民,也是“德苗农作物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俞告诉记者,自己一直在为资金问题发愁。尝到土地规模经营的甜头后,今年年初,俞得苗想进一步扩大种植规模,他和几位农户就一起商量着出资合股开办专业合作社,但“大家的资金都已投在原来的土地上了,根本没钱再扩大规模了”。
“土地也可以换钱。”得悉浙江有新的政策,俞得苗和另外9个农户商定后,出资20万元,成立了专业合作社。其中9个农民以拥有的16.42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每亩评估作价4800元。“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作价出资的政策,可谓雪中送炭,替自己解了困。”领到营业执照,俞得苗显得十分兴奋。
据了解,为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浙江此前已出台了《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浙江省工商局局长郑宇民说,允许农民拿手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直接作价出资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依据就是这一《暂行办法》。
浙江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认为,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两只推动农民致富的手合起来,通过把土地物权化、资产化、证照化,让土地在有限范围内进入市场经济,将更多的农户转为法人经营,以个体、家庭为单位的生产模式会加速向品牌化、现代化农业方向发展,两手合力,爆发出更强大的能量,可以推动浙江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飞跃。
从耕者有其田到耕者有其本
据介绍,2005年浙江在全国率先出台了《浙江省农业专业合作社条例》,使留在农村从事农业的农民可以变成法人代表。
“但当时有一个障碍,就是农民拿什么变成法人代表,他们缺少资本。”郑宇民说,资产权证化,把经营权变成资产,变成股本,土地不仅成为一种生产性要素,也变成一种财产性要素。
“只有让土地变成产业资本,农民才有可能真正变成市场主体。”郑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作价出资,是把农民进入市场的最后一道闸门打开了。
浙江省工商局负责人测算过,据目前浙江全省耕地面积,按照第一批新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每亩每年作价500元的标准计算,通过这项政策可为浙江农业发展激活1.3万亿元资本。
据了解,浙江自2006年颁发全国首批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以来,至今已发展到10900多家。“但是,目前许多像俞得苗那样的农民想要设立合作社,走农业集约化道路,参与更多市场竞争,可往往苦于资金短缺。另一方面,离家外出的农民工家乡土地无人耕种,缺乏保障。”郑宇民说,《暂行办法》既可以促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又可以通过权证化让离土农民有了权益的保障性和运用的灵活性。
据了解,浙江的《暂行办法》使农民有了两个证:一是承包责任证书,二是土地资产权证。有关人士认为,这体现了从人尽其力到地尽其用的转化,体现了从耕者有其田到耕者有其本的转变,体现了生产性要素向资产性要素的转型,体现了生产方式单一性向集约性转移。
“这可以解除离土农民的后顾之忧。”郑宇民说,浙江的离土农民工总有一份惦记,惦记着老娘,惦记着妻小,惦记着家乡的那三分田地,老娘妻小都可以接出来,唯有土地连根拔不动。权证化既可以解决离土不弃土,也可以解除人与土地对应关系的机械性,又可以保证人与土地权属关系的稳定性。
社会资本尚不能介入
根据《暂行办法》,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入股,可进可退,可以新设立合作社,也可以在原有合作社中进行增资,但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论怎样操作,对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都没有任何影响。
《暂行办法》同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有明确的指向,即仅限于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不包括向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等其他企业出资。
“这就保证了‘专款专用’。”浙江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目前的条件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必须严格控制在农业领域内,不得进行扩张。
鉴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的特殊性,需要在相关材料中明确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以及成员出资总额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的数额,并对外公示。
“这样做的目的,一是载明合作社的出资形式,二是给交易对方一个明示,表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总额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具体数额,既保护出资农民的利益,又保护交易对方的利益。”这位负责人解释道。
据悉,作为《暂行办法》的配套措施,浙江省工商局、农业厅当天还正式启用了全省统一的《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
《文本》包括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入股、委托流转合同以及委托流转协议、转让申请表、流转公示表、流转登记册等,其中详细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救济途径,明晰了土地经营权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入股等各种形式的基本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