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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实施首日 南京一市民获利
时间:2009-06-03  

??? 南京市民贾先生花11.2元买来的粽子出现异味,结果商家按照《食品安全法》新规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昨天向其支付了112元的赔偿金,并承诺报销来回路费和医院检查费。这也是新规实施首日,该市第一位享受《食品安全法》中“十倍赔付”条款的消费者。

  粽子刚买回家就发现变质

  5月29日晚上5点左右,南京市民贾先生在该市城北时代超市,购买了2袋一康牌肉粽,每货柜的价格为5.6元。付款之后,贾先生回到家,打开肉粽货柜开始食用,可是刚吃了几口,贾先生就隐约感到粽子好像味道有点怪异,他瞅了瞅货柜,发现肉粽并未过保质期,于是贾先生也没多想,就一口气将剩余的粽子全吃了下去。

  吃完之后,贾先生又将粽子拿给自己的岳母吃,但岳母刚吃了一口就发现粽子味道不对,好像变质了。贾先生这才怀疑,可能自己买的粽子出现问题了。

  明明自己是在大超市购买的,怎么“出炉”不久的肉粽就会变质呢?为了判断买的粽子是否变质,贾先生特地喊来了家里的其他成员一同品尝肉粽,结果大家一致判定,粽子的确有怪味,变质了。

  晚上7点50分,贾先生和家人带着问题肉粽,来到超市进行交涉。经过查验,超市方当场承认,自己销售给贾先生的肉粽确实存在异味,并马上通知货柜,对全部肉粽进行撤柜。

  超市向贾先生表示了歉意,并同意按照《消法》规定,对贾先生按照退一赔一的方式进行赔偿,对此贾先生表示不能接受,因为他怀疑自己和岳母的身体,因为吃了变质的肉粽而受到影响。并提出,要求超市写份保证书,在明确肉粽确实属于变质产品的同时,承诺贾先生及其岳母,因为误食了问题肉粽,在15天之内如果身体出现任何问题,所有状况由超市负责。

  对此超市表示不能接受。其间双方又沟通过两次,但均未达成协议,最终消费者将这家超市告到了南京市鼓楼区消费者协会。

  10多元的粽子赔了200元

  接到投诉之后,昨天上午南京市鼓楼区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人员,将双方当事人约到了一起进行调解。由于当天正好是《食品安全法》实施的首日,因此消协工作人员向双方提出,将按照新规进行调解,贾先生和超市方均未提出异议。

  于是,在对事实调查确认之后,消协工作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超市对贾先生所购的肉粽进行退一赔十,共计5.60×2 袋×10=112元;另外报销投诉方的交通费88元;除此之外,超市还承诺,贾先生家人因食用有异味的粽子到医院检查看病的所有费用由超市方承担。

  在一个小时之后,双方就在盖有鼓楼区消费者协会公章的“调解协议书”上签了字,贾先生表示满意。

  两袋价值十多元的粽子,赔了200元“天价”费用,这对于处理此案的南京市鼓楼区消协秘书长丁梅来说,还是第一次遇到。

  在她的货柜象中,十几元的食品投诉案件,最高的一次赔偿调解,商家也就赔了100元,那个时候,还得当面表扬商家处理投诉的态度好,因为人家确实超过了《消法》关于“双倍赔偿”的条件。

  就贾先生的遭遇而言,如果按照以往通行的法规——《消法》第49条的规定,他所能获得的最高赔偿,就是“退一赔一”,显然贾先生的维权行为除了能出一口气之外,甚至连来回的交通费都拿不回来,更谈不上对超市有什么警示作用。

  对于《食品安全法》中关于十倍赔偿的条文,丁梅预计,将会有更多的消费者站出来进行投诉,因为随着消费者索赔的赔付标准的提高,消费者的维权热情也将上升。同时,丁梅也强调,新规中关于民事责任优先的原则也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保障,例如一瓶矿泉水喝坏了肚子只能赔10瓶矿泉水的钱,但喝坏肚子看病的钱就属于民事责任,生产者要优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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