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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不可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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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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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企业如果失去监督的保障作用,就难以稳健发展;一个企业的领导人员如果失去监督,不仅自己走向腐败,对企业的发展也将是毁灭性的打击。兰州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倒闭的教训,再次证明了这一点。兰炭腐败窝案也再次警示我们,必须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行使权力的监督,规范国有企业权力运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规范国有企业权力运行,内部监督必不可少。从现实情况看,大多数国有企业的监督机构并不缺少,既有党委、纪委,又有监察、审计部门,还有监事会、职代会等,但在监督部门众多的情况下,为什么会出现像兰炭这样监督缺位的现象呢?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国有企业应设置合理的内部机构,形成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这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根本性措施。目前,虽然不少国有企业也实行了公司制改革,但是,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尚未真正完善,受传统体制下厂长负责制的影响,国有企业内部的监督机构仍是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工作。权力的不对等,致使监督主体受制于监督客体,从属地位与相关的利益关系,使监督部门难以公正独立地行使监督权,从而导致了监督的虚位或缺位。
缺少坚强有力的监督保障,规范权力运行就无从谈起。新的历史时期,国有企业要进一步推行以股份制为主要实现形式的改制,从利益层面形成决策、执行、监督三者之间的制衡机制,为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有效运转注入内在动力。同时,要大胆运用先进管理方法和现代科技手段,探索建立与国有企业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相结合的新型监督体系,充分发挥企业内部各监督主体的作用。比如,继续完善党组织成员按照合法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探索企业党组织在决策、执行、监督各个环节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方式方法,坚持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企业的贯彻执行;不断创新适宜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履行职责及与其他监督资源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以惩防体系建设为抓手,进一步增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的整体性、协调性、系统性、实效性;建立有效的保障机制,保证职代会对企业生产经营重大问题的知情权、建议权和对各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权落实到位,切实发挥企业职代会参与经营管理的监督作用。
在加强内部监督的同时,必须进一步强调自上而下的“外部”监督。纵观近年来一些地方国资监管部门及国有企业的积极探索,建立垂直管理的体制机制,强化上对下的监督是提高监督有效性的重要途径。如,建立巡视机构,在国资监管部门或企业上级机构设立巡视办公室,定期对所属企业领导人员特别是“一把手”的决策行为、廉洁从业情况以及履职效能等进行巡视检查;建立纪检监察派驻制,由国资监管部门或企业上级机构按照地域、行业等,集中设置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对所辖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和企业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案件检查、效能监察、执纪惩戒等职能。还有一些地方或企业对审计、会计体制进行改革,实行垂直管理,对所属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特别是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实践证明,这些有益的探索实践,有效截堵了国资流失,值得广为借鉴。
缺乏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缺乏制约的权力,势必带来风险。因腐败而消亡的企业岂止兰炭一家。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作为国有企业的领航者,企业领导人员一定要正确认识监督,自觉接受监督,并积极支持监督工作的开展,这样既可避免个人因腐败而身陷囹圄,又可避免工作出现大的失误,减少违纪违法现象的产生,而且对企业的健康发展也大有裨益。
前车之鉴,不可不察,不可重现!
(《中国监察》杂志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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