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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医疗救助3年内覆盖困难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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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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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陈荞)昨天,民政部、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在将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和五保户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基础上,今后3年内,我国将逐步把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等经济困难家庭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并对困难群众实行多种方式救助。
《意见》在充分考虑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的基础上,并适应当前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需要,对如何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作了具体规定,在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内容、救助程序以及基金来源、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等方面,都提出了明确要求。
困难家庭重病患者纳入救助
【意见内容】在将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和五保户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基础上,逐步将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主要包括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解读】民政部社会救助司医疗救助处处长陈埙吹介绍,对于低收入家庭来说,只要家庭成员患有重病,全家就陷入贫困,因而,《意见》将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等困难家庭人员也纳入保障范围,有条件的地方还可适当扩大救助群体。
医疗救助兼顾门诊救助
【意见内容】对困难群众要实行多种方式救助。医疗救助的内容要坚持以住院救助为主,同时兼顾门诊救助。
【解读】陈埙吹说,由于住院费用相对较高,困难群众一般难以承受,且需要住院的救助对象一般病情较重,需尽快治疗,因而医疗救助的重点应该放在住院救助。门诊救助则可防止小病酿成重病,提高困难群众健康水平,也可避免救助对象过度利用住院医疗服务。
鼓励医疗救助即时结算
【意见内容】各地要进一步简化医疗救助程序,鼓励和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医疗救助费用的办法,民政部门可结合实际提供必要的预付资金。
【解读】“这将是医疗救助资金结算方式的一项重大改革。”陈埙吹认为,即时结算制不仅方便困难群众,也可减少民政部门繁重的事务性工作,加强对医疗服务机构的协议监管。
医疗基金结余不能过多
【意见内容】3年内,全国将基本建立起资金来源稳定、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的医疗救助制度。
【解读】陈埙吹称,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做到基金收支基本平衡,略有结余。“基金结余较多的地区,应积极采取措施,逐步降低基金结余率,到2011年,各地累计结余的资金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5%,且要按规定及时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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