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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志明:刺激汽车消费莫打公积金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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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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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召开的全国人大会议上,广汽集团副董事长曾庆洪和江淮董事长左延安两位人大代表同时提交了使用公积金用于购车的议案:建议国家允许个人用住房公积金购买汽车并出台住房公积金用于汽车消费贷款的政策。
根据国家规定,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从实际操作规范来看,住房公积金是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基础社会保障制度,具有保障性、强制性和互助性的基本特征。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在退休之前,个人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房;退休之后,可以将以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用于养老。
除强制性这一特征外,住房公积金基本特征就是保障性与互助性。它首先要用于满足缴纳者自住需求,只有存在富余的情况下才能考虑将住房公积金用于其它社会基本保障领域。但是就目前披露的住房公积金运行状况来看,企业与个人缴纳的公积金数量仅能用于住房优惠信贷之内。如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披露:2008年佛山住房公积金累计资金使用率高达87.37%,并不存在资金闲置的问题。
从目前现状看,盘活公积金账户余额,将住房公积金最大限度用于居民购房需求是基本任务。而开放用于基本保障之外的汽车消费则值得商榷。曾庆洪与左延安两位代表提出认为:对于目前有房子居住的人来说,他们一直缴纳住房公积金却无法提取使用;在中国相比之下购车的压力远远小于购房,对于一部分人来说,购车比购房更应优先解决。
这两点建议实际上忽略了个人公积金账户的建立的互助性与保障性。
首先,基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强制性,目前有住房的消费者的确要缴纳一定数量的公积金。但是他们可能曾经或者正在享受优惠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从“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互助性角度出发,他们也应该为未购房或正在购房者提供公积金支援。因而住房公积金不能等同于“多存多得”的商业保险,个人无需使用的住房公积金可能正是其他人获得的优惠信贷。如果每个人都要同时使用自己的公积金信贷,那就失去了众人积累,部分使用的基本保障意义。
其次,虽然京沪穗等大型城市中汽车日益成为居民日常使用的交通工具,但是从全国范围来看,汽车依然是属于少数人消费的高档商品。从住房公积金账户全国积累的角度来看,大部分人形成的积累不应被用于少部分人的使用,这不符合普遍能够受益的基本原则。更何况从住房公积金满足基本社会保障的目标出发,目前医疗、失业、养老等基本社会保障账户均存在空账运行风险,即便有多余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也应首先满足其它基本社会保障项目,而不是用于普通生活用品的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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