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是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保证。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要不断加强民族法制建设,充分保证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切实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
健全的法制是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坚强后盾,也是维护各民族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随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我国民族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目前,已初步建立了一个以宪法为基础,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干,包括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构成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有力地保证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
今年是《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25周年。25年的实践充分证明,《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宪法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原则规定与精神实质的具体化,集中体现了党的民族政策,体现了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是我国民族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的重要保障。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必须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必然要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是由宪法赋予并受中央领导和监督的管理一定区域内部事务的地方性权力,是完整的国家权力系统中的组成部分。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最重要、最本质的特征,是民族自治地方区别于一般行政区划单位的显著标志。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是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核心。一方面,上级国家机关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在制定有关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时,要适合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和需要,依法保证和支持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另一方面,民族自治地方既要保证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在本地的贯彻执行,又要从实际出发,切实行使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自治权,真正体现和不断展示民族区域自治的优越性和生命力。
实践永无止境,发展永无止境。我们要把全面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进一步健全完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强化监督检查,推进民族事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尤其要带好头、作表率。要与各族群众政治参与积极性的不断提高相适应,加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和民族地区人才资源开发,把更多优秀少数民族干部特别是年轻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为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断培育和增添新的力量。要着力解决各族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保证各族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一个不断总结探索、与时俱进的过程。不断加强民族工作体制机制创新,探索和健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具体实现形式,进一步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配套法律法规,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将显示出更加旺盛的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