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统计,2008年以来,十届和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审议了15部法律草案,表决通过了6部法律,其中于2009年开始实施的法律一共有5部,分别是循环经济促进法、企业国有资产法、消防法、防震减灾法和专利法修正案。
循环经济促进法:推动各类资源循环利用
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循环经济促进法确立了多项制度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如循环经济的规划制度,资源浪费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循环经济的评价和考核制度,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对高耗能、高耗水企业设立重点监管制度等。
法律明确,国务院和各省、区、市政府要设立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的科技研究开发、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大循环经济项目的实施、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服务等。
法律确认的一系列激励措施还包括,将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列为重点投资领域,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价格政策,实行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国家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活动给予税收优惠,并运用税收等措施鼓励进口先进的节能、节水、节材等技术和设备,限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等。
值得关注的是,针对社会上普遍存在的一次性餐具、洗漱用品和过度包装、豪华包装造成的资源浪费、污染环境问题,循环经济促进法也予以了明确限制。法律规定,国家在保障产品安全和卫生的前提下,限制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对列入规定名录中的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由相关主管部门制定限制性的税收和出口等措施。此外,设计产品包装物应当执行产品包装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企业国有资产法:重在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经过15年立法历程,跨越三届全国人大,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企业国有资产法经过表决获得了高票通过。该法于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企业国有资产法对此作出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法律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所出资企业的章程,建立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其出资人权益。
法律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法律规定,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消防法:突出消防责任向社会转变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获得通过,该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消防法规定: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和使用。
为减少行政许可事项,消防法改革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应由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负责,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实施监管。
法律还规定: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法律明确了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力量的总体要求,区分城市、乡镇,明确建设不同形式消防力量的要求。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利用市场手段来平抑火灾风险,为此,新消防法规定,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防震减灾法:强调提高建设工程抗震水平
修订后的防震减灾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防震减灾法对防震减灾规划、地震监测预报、地震应急救援、震后恢复重建等内容作了修改、完善,其中充分吸收了当前防震减灾工作、特别是汶川大地震抗震救灾的成功经验。
新修订的防震减灾法规定,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有关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应当与抗震设防要求相衔接;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的管理,组织开展农村实用抗震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推广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经济适用、具有当地特色的建筑设计和施工技术,培训相关技术人员,建设示范工程,逐步提高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的抗震设防水平。
新修订的防震减灾法专门对灾后恢复重建作出了具体规定,规定地震灾区内需要异地新建的城镇和乡村的选址以及地震灾后重建工程的选址,应当符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抗震设防、防灾减灾要求,避开地震活动断层或者生态脆弱和可能发生洪水、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的区域以及传染病自然疫源地。
为了进一步加强地震监测预报能力,新修订的防震减灾法对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地震预报意见统一发布等制度作了修改、完善,并增加了支持全国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建设等方面的规定。法律还强化了对救灾资金、物资的监管,明确规定禁止侵占、截留、挪用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
专利法:加大侵权行为打击力度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008年12月27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专利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专利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对授予专利权的基本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标准进行了修改完善,以提高专利授权的门槛。
修改后的专利法将专利授权标准由“相对新颖性”改为“绝对新颖性”,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都没有为公众所知,将新颖性的标准在地域上由国内扩展到全世界。同时,法律进一步提高了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实质性条件,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为更有效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修改后的专利法进一步加大了对专利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并明确侵犯专利权的赔偿应当包括权利人维权的成本。例如,修改后的专利法将假冒他人专利的罚款数额从违法所得的3倍提高到4倍;没有违法所得的,将罚款数额从5万元提高到20万元。同时,增加了对专利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措施的授权,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查处涉嫌假冒专利的行为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资料,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扣押。
修改后的专利法删除了现行专利法关于向外国申请专利须先申请中国专利的规定,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但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