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9年1月1日起,一系列部门规章陆续施行。
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0个部门联合制定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暂行办法》规定,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应逐步实现互联互通、互认共用,条件成熟时建立统一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最终真正形成“一地受罚,处处受制”的失信惩戒机制,建立起全国统一的招标投标信用体系。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联合发布的《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办法》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按有关规定明确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的情形外,均应按照《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水利发电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的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可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发电量确定。对开采矿产资源用水,不得按矿产品开采量计征水资源费。
国土资源部修正后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修正后的管理办法对审批、核准、备案类项目预审的阶段进行了调整。备案类的建设项目调整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审批申请。为了体现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和加强生态环境治理,预审内容中还增加了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费用的拟安排情况,对矿山项目增加了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
公安部发布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为解决一些当事人因特殊原因延迟缴纳罚款,造成加处罚款数额远大于原处罚款数额的问题,修订后的《程序规定》参照有关法律规定,增加了一条规定,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在目前交通事故处理“简易程序”的基础上,《程序规定》增设了“自行协商”程序,即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财政部、证监会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我国第一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2009年7月1日起首先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该基本规范建立了以企业为主体、以政府监管为促进、以中介机构审计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内部控制实施机制,要求企业实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制度,并将各责任单位和全体员工实施内部控制的情况纳入绩效考评体系;国务院有关监管部门有权对企业建立并实施内部控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明确企业可以依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本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根据这一基本规范,执行基本规范的上市公司,应当对本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并可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