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公司的土石方工程是由拥有大型挖掘机、装卸机等运输机械的某租赁公司完成的。合同约定,租赁台班费总价300万元,再加上租赁营业税15.8万元,合同总价315.8万元。
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建筑公司聘请的税务师提出,将租赁合同改为土石方工程分包合同,建筑公司可以少缴营业税。
第一,可以节省租赁业与建筑业营业税的差额6.5万元。该租赁公司的营业范围包括建筑工程施工,并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资质。该建筑公司与该租赁公司签订了土石方工程分包合同,约定不含税的土石方工程总造价300万元。《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租赁业务的营业税为5%,建筑工程营业税为3%。建筑公司按照建筑工程费用计算程序,支付土石方工程营业税:300万元×3%÷(1-3%)=9.3万元,建筑公司可以节省租赁业营业税与建筑业营业税的差额:15.8万元-9.3万元=6.5万元。
第二,可以节省建筑工程营业税9.3万元。《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建筑公司可以少缴土石方分包工程的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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