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牐牭谝徽? 总则
?牐牭谝惶? 为规范森林资源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保护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牐牭诙?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流转活动,适用本办法。征用、征收林地及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使用权流转不适用本办法。
?牐牭谌?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资源,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林地是指郁闭度O.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本办法所称林地不含在耕地上种植的林木、花卉、药材、苗圃的用地和城建部门管理的绿地。
?牐牭谒奶? 本办法所称森林资源流转,是指不改变林地用途,森林资源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将其可以依法流转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按照法定程序以有偿互换的方式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森林资源流转可以依法采取转让、拍卖、转包、租赁、抵押、出资、交换、作价入股等法律法规允许的形式进行。
?牐牭谖逄? 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矿藏物、埋藏文物。
?牐牭诹?条 林地的所有权不得转让。
?牐牭谄咛? 森林资源转让后,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的保护义务和责任同时转移。
?牐牭诎颂? 森林资源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协商一致;
(二)有利于发展森林资源,提高林业经营水平和经济效益;
(三)有利于保持水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牐?(四)有利于维护国家、集体利益,保护个人合法权益;
(五)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牐牭诰盘? 鼓励各种社会主体参与森林资源流转,依法取得的森林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受法律保护。森林资源流转收益归权益人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和平调。森林资源流转,依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费优惠政策。
?牐牭谑?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资源流转的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森林资源流转的相关协调、管理工作。
?牐牭诙?章 流转范围
?牐牭谑?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取得的权属明确的下列森林资源可以流转: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不在公益林经营区内的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
?牐?(四)平原地区对生态环境不构成严重影响的一般性防护林及其林地,如护路林、护岸林。山区生态公益林的流转,只允许开展森林旅游开发,除自然灾害后的卫生伐外,不得采伐林木进行木材生产。
?牐?(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流转的森林资源。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森林资源不得流转:
(一)未取得林权证书的;(二)权属不确定或者有争议的;(三)法律、法规禁止流转的。
第十三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助金的生态公益林流转,应当经批准公布的人民政府同意,并不得改变生态公益林性质。
?牐牭谌?章 流转程序与管理
?牐牭谑?四条 国有森林资源流转及其流转方式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国有森林资源的转让应当先行评估,依法采用拍卖、招标的方式,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具备公开拍卖、招标条件的,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协商等方式进行。国有森林资源的转让,由管理该森林资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转同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国有森林资源流转,应当经本经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有森林资源因经营单位改制、破产需要整体流转的,应当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国有森林资源流转收益,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国有森林资源经营单位经营的森林资源整体流转的收益,应当专户储存,主要用于本单位职工安置、偿还债务和森林资源的培育、保护。
第十五条 集体统一经营的森林资源流转及其流转方式、流转基价等核心内容,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集体林地使用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还应当征得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其流转的有关合同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流转的收益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和林业发展及公益事业。
?牐牭谑?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林木使用权的流转,流转时应当签订合同。林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已流转的林地林木再流转时,必须征得原承包人同意。未取得林权证已经合理流转的林权,只要权属清晰,其林权流转申请和林权登记申请可一并提出,经审查合格后按相应程序办理林权登记或变更手续。
?牐牭谑?七条 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或者权属共有的森林资源流转,应当依法征得合资方、合作方或者权属共有方的同意。
?牐牭谑?八条 森林资源的流转期限:
(一)国有、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森林资源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70年;
(二)家庭承包的森林资源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三)森林资源再次流转的,不得超过上一次流转合同约定的剩余期限;
(四)同一森林资源两次流转的间隔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条 国有和集体森林资源采用拍卖和招标方式流转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国有和集体森林资源转让价不得低于评估价。
?牐牭诙?十条 森林资源流转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牐?(一)流转双方名称;
?牐?(二)流转的森林资源的位置、林种、树种、林龄、地点、面积、四至、蓄积量或者株数,并附地形图;
?牐?(三)转让期限及起止时间,合同期满时森林资源存量的补偿处理方式;
?牐?(四)流转价款、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
?牐?(五)森林管护、防火、病虫害防治责任、风险承担;
?牐?(六)违约责任;
?牐?(七)争议的解决方式。
?牐牴?有、集体森林资源的转让合同应当报批准该森林资源转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国有森林资源的转让合同还应当报批准该森林资源转让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牐牭诙?十一条 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权限对流转森林资源的申请审核:
?牐?(一)面积500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批;
(二)面积5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核;
(三)面积1000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核。
?牐牭诙?十二条 转让人申请转让森林资源,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权限向负责审批该森林资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牐?(一)书面申请和转让合同;
?牐?(二)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牐?(三)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面积及地形图、林种、树种、林龄等相关证明材料;
?牐?(四)受让的森林资源用途说明;
?牐?(五)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牐犠?让共有或者合资、合作经营的森林资源的,应当同时提交共有人或者合资、合作各方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
?牐犠?让国有森林资源的,应当同时提交拟转让森林资源的资产评估报告。
?牐犠?让集体森林资源的,应当同时提交拟转让森林资源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同意集体森林资源转让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牐牭诙?十三条 受理流转申请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流转的森林资源的基本情况,在资源所在地及相邻乡镇,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布告的形式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15日。流转森林资源的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受理流转申请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或者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其中转让国家森林资源的,应当在审核同意后3个工作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转交审核材料,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审核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抄告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公告期内有异议的,由受理流转申请的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后,再按前款规定办理;复核工作应当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完成。
?牐牭诙?十四条 下列森林资源流转,由林权权利人自主决定:
(一)家庭承包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
(二)自留山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
(三)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自主流转的其他树木。
家庭承包的林地使用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流转的,应当将流转合同及相关资料送发包方备案。
?牐牭诙?十五条 森林资源流转合同签订后并得到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向森林资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 森林、林木流转后符合采伐规定需要采伐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采伐限额和计划内优先安排。采伐后林地使用权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牐牭诙?十七条 林地在流转期限内,因国家建设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林权权利人应当服从国家建设,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要按照规定予以补偿。其中,林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林地所有权人享受,林木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由承包人享受,有合同约定的从其合同约定。
?牐牭诙?十八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森林资源流转信息库,及时发布森林资源流转的供求信息,并为流转活动提供指导服务。
?牐牭谒恼?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牐牭诙?十九条 国有、集体森林资源流转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其他森林资源的流转是否进行评估,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自行决定。
?牐牭谌?十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必须由依法成立的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从事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应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须经2名注册资产评估师与2名以上(含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共同参加和签字方能有效。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100万元以下的评估项目,可由林业部门颁发管理的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单位提供评估咨询服务,出具评估咨询报告。
?牐犐鲜錾?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单位提供评估服务的人员须参加国家林业局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组织的培训及后续教育。
?牐牭谌?十一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技术规程和办法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对评估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牐牭谌?十二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自评估基准日起,有效期一年,超过一年的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
?牐牭谌?十三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费用,由省级价格管理部门依照原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收费标准。
?牐牭谖逭? 法律责任
?牐牭谌?十四条 森林资源流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流转行为无效,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赔偿,并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擅自流转生态公益林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流转期限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流转森林资源的。
?牐牭谌?十五条 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给国家和集体森林资源资产造成严重损失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人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牐牭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森林资源流转的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恶意串标、强买强卖等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予以查处,维护森林资源流转的正常秩序。
?牐牭谌?十七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其评估结果无效;造成流转当事人损失和其他严重后果的,取消其评估资质、资格并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牐牭谌?十八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森林资源流转审核审批工作中,越权审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或明知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流失而批准低价流转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