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认真贯彻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648号)的精神,依法加强煤炭生产许可监管,维护煤炭生产秩序,促进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管理,保护煤矿企业的合法权益,打击非法生产、非法建设、非法经营,推进全市煤矿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年检的范围
(一)应参加年检的矿井
1.持有合法有效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持有合格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已通过2008年度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的矿井。
2.持有合法有效煤炭生产许可证,经批准实施改扩建或资源整合的主体矿井。
(二)不参加年检的矿井
1.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竣工,经验收合格新颁发(或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矿井。
2.已公告关闭或拟公告关闭的矿井。
(三)暂不予年检的矿井
1.未达到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规划进度要求的矿井。
2.未按规定安装安全监控系统和瓦斯抽采系统、未按规定落实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和水害防治措施的矿井。
3.未按规定采用正规采煤方法开采和实现金属支护的矿井。
二、年检的组织
年检工作由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许可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许可证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炭监管部门、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要加强领导,落实专人负责相关工作。在年检过程中,煤炭监管部门应主动争取国土资源、工商、公安、环保和辖区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的支持和配合,推进联合执法。
三、年检时间安排
年检时间为2010年2月1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止。
四、年检程序
(一)申请。各煤矿企业向区县(自治县)煤炭监管部门提出年检申请,编制《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自查报告,填报《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表》,并提供有关文件、图纸和资料。
(二)初审。各区县(自治县)煤炭监管部门对煤矿企业年检申请、自查报告等相关资料及现场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初审合格的统一汇总报许可证管理办公室审查。
(三)审查。许可证管理办公室组织市煤炭行业专家对煤矿企业年检自查报告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现场检查。审查和现场检查结果按照本文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四)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所属矿井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初审工作由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负责。
(五)市煤炭行业协会在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的指导下,衔接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等相关具体工作。
五、年检应提交的资料
(一)年检自查报告的编制
各煤炭生产企业自主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以矿井为单位编制年检自查报告。
(二)年检自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1.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申请及年检表。
2.煤炭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矿长资格证复印件、矿长安全资格证复印件、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实测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缺一不可)及井下避灾路线图、排水系统图(除开采平硐以上资源的矿井外)、供电系统图等。
4.煤炭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或与煤矿安全技术服务机构签定的技术服务协议复印件;有矿山救护队或者与矿山救护组织签定的救护协议复印件。
5.煤炭生产安全费提取、使用和管理符合有关规定的凭据。
6.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情况、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和瓦斯抽采系统安装情况、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落实情况、煤矿水害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特殊工种及全员)培训情况、壁式开采和金属支护工作落实情况等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措施。
7.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
(三)年检资料报送
1.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炭监管部门应以正式文件上报年检合格矿井名单(附初步审查意见),并报电子版本。正式文件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报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许可证管理办公室;初步审查意见、煤炭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文件复印件及其他图纸和资料送市煤炭行业协会。
2.年检资料由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炭监管部门统一上报。
六、年检方式
初检方式包括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资料审查率达到100%,现场检查率达到100%;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审查方式包括资料审查和现场抽查,资料审查率为100%,现场抽查率不低于10%(2009年度评定为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矿井,可不列入抽查对象)。现场抽查可结合日常监管监察工作进行,也可单独组织(现场抽查分组见附表)。
七、年检结果评定及处理
年检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
(一)合格
经煤炭企业自检、区县(自治县)煤炭监管部门初检和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审查,符合《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年度未发生较大以上死亡事故的矿井,确定为合格矿井。年检合格的矿井,在煤炭生产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专用章,并上网公示。
(二)基本合格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矿井:
1.煤矿企业变更企业(矿井)名称、矿区范围、矿井设计(核定)生产能力等事项,在法定时限内未向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许可证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
2.改扩建矿井已竣工但未通过竣工综合验收或未按规定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的;
3.未按规定配备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的;
4.特殊工种未达到全部持证上岗的;
5.采区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
6.未经批准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和防护用品的;
7.除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外的其他图纸有一种或一种以上没有按规定及时填绘的。
对年检基本合格的矿井,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将责成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要求。整改合格后,由区县(自治县)煤炭监管部门负责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必要时,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将组织现场复查验收。
(三)不合格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年检不合格:
1.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等证照不齐全的;
2.煤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煤炭生产的;
3.买卖、出租或转让煤炭生产许可证的;
4.存在超层、超深、越界开采行为,擅自开采或破坏保安煤柱,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的;
5.矿井机电、提升、通风、防治瓦斯、防尘、防灭火和防水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的;
6.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没有按规定及时填绘、与现场实际不符的;
7.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采取综合防治措施的;
8.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安装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
9.生产布局和通风系统不合理的;
10.年度内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经停产整顿验收不合格的;
11.年检表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现象的;
12.未参加或未通过2008年度年检的;
13.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对年检不合格的煤矿,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将依据《煤炭法》第67、68、69、70条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16条的规定,视具体情节,分别作出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等处理决定。
八、不参加年检和暂不予年检矿井的处理
(一)拒绝参加年检的矿井,按照《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由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责令停止生产;情节严重的,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
(二)暂不予年检的矿井,由区县(自治县)煤矿监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并经区县(自治县)煤矿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申请年检。
九、工作要求
(一)坚持原则,依法审查。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炭监管部门要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严格按标准和程序,不得人为降低标准、简化程序。坚持“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各煤矿企业对年检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突出重点,保证质量
1.建立通过年检核查矿井生产能力的工作机制。生产能力发生变化的矿井,应及时重新核定,并提出煤炭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经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核实后变更。
2.严格整顿存在安全隐患的矿井。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对安全生产生产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安全设施不符合要求的矿井,要责令完善相关手续、限期整改。
(三)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向社会公开年检内容、程序和处理规定等。设立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举报电话,及时核实群众举报的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严肃处理。
(四)明确责任,实行奖惩。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炭监管部门要明确煤炭生产许可监管的领导和具体业务人员。年检工作结束后,进行总结评比。对组织得力、基础工作扎实、完成任务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组织不力、监管不到位、完成任务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