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换发2009年度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通知工信厅消费[2008]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委(经贸委、工业主管部门)、盐务局(盐办):
2006年度食盐批发许可证将于年底到期,需换发新证。现将换证的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食盐批发[含转(代)批发]许可证由省级盐业行政主管机构审核发放,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食盐批发许可证具体核发办法由各省级盐业主管机构根据《行政许可法》、《食盐专营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二、许可证分为《食盐批发许可证》和《食盐转(代)批发许可证》两种,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印制,发证具体工作委托中国盐业总公司负责办理。
三、各省级盐业主管机构要根据保障食盐市场有效供应和有利于健全食盐专营体系的实际需要,合理划分经营区域,确定食盐批发企业,按照实际需要数量,领取2009年度食盐批发[含转(代)批发]许可证。
四、凡从事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包括从事食盐转(代)批发业务的单位,必须换领新证,否则,不得经营食盐批发或转(代)批发业务。从事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从事食盐转(代)批发业务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领取《食盐转(代)批发许可证》。
五、领取2009年度《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是《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GB/T18770-2002)的达标企业。对达不到《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A”级标准的食盐批发企业,不予发证。
六、2009年度食盐批发[含转(代)批发] 许可证换领期限至2008年12月31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三年。
对各地新证换发情况,由省级盐业主管机构核实并填写《食盐批发许可证申请企业汇总表》,连同电子版报中国盐业总公司,由中国盐业总公司汇总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司备案。
各省级盐业主管机构要加强对食盐批发[含转(代)批发]许可证使用情况的监督。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对食盐批发[含转(代)批发]许可证核发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附件:食盐批发许可证核发企业汇总表.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10-66013101)
主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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