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餐饮企业信用意识和管理水平,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守信企业”公示活动的通知》精神,结合京市餐饮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一、受理、推荐原则
受理、推荐“守信企业”遵循“企业自愿参加,协会坚持标准,注重质量,严格考核、未达到绝对指标一票否决”原则。
二、申报条件
1、依法设立满两年;
2、年检通过A级;
3、企业无违法失信行为,企业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无不良行为警示记录;
4、经济效益良好,无经营性亏损;
5、积极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专业培训,在努力提高企业全面管理水平上下功夫,并有较好的社会信誉;
6、按要求认真填报《北京市“守信企业”年度公示申请书》参加考核,按期缴纳公告费用。
三、“守信企业”标准
(一)、企业重视商业信誉和信用管理工作,有较高的信用意识和管理水平。
1、有符合本企业特点的、完善的信用制度,有健全的信用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并有企业领导主管信用管理工作,企业各部位制度健全,有突发事件预案;
2、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个人信用良好,在《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无不良行为警示记录(绝对指标);
3、建立企业内部的法律、法规学习制度,提高全体员工的信用管理意识;
(二)、企业能够认真执行《餐饮业食品安全达标单位标准》。
1、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企业对消费者能够做到信守承诺,不搞虚假广告和宣传,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
2、建筑与布局合理,厨房与餐厅比例符合要求;
3、食品采购和储存、环境卫生与设施以及食品加工过程均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4、冷荤及面点操作间要设有预进间,要尽量使用非手动式龙头,冷荤间要设有能够开合的食品输入窗口;
5、上岗人员必须做到规范化服务,有相应的岗位培训证,身体健康证;
6、食品消毒设备设施完善,洗消人员个人卫生符合卫生标准,合理使用药物,配比符合要求,能够认真执行洗消流程,保证餐具定位存放,保证餐具使用有效。
(三)企业在订立合同中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合同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1、有健全的合同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完善合同管理制度;有规范完整的合同台帐、档案,能及时、准确地提供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
2、有完善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制度,直接对外签订合同的人员均经过培训后上岗;
3、依法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合同;
4、除不可抗力和对方违约,以及经过双方协商变更解除合同外,合同履约率达到100%;
5、合同文本规范、合法。积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使用企业自行制订的合同文本的,不得采用不公平格式条款,增加消费者责任,减免自身义务的行为;
6、能自觉执行法院及仲裁机构依法做出的判(裁)决。
(四)企业重视菜品、服务质量,质量信用良好。
1、企业生产销售的菜品,应该严格遵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
2、有严格、规范的质量管理制度、健全完善的质量管理机制,保证菜点质量稳定。
(五)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经营信用良好。
1、企业在《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无不良行为警示记录(绝对指标);
2、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信用良好,在信用信息系统中无不良行为记录(绝对指标);
3、企业无不正当竞争行为,广告宣传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企业无欺骗客户或欺诈消费者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所有出售的菜品、商品明码标价;
5、企业能够积极受理和解决消费者提出的问题,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
6、企业依法纳税;
7、企业银行信用良好,有贷款的企业能按约定期限支付贷款及利息;
8、出售的菜点、商品和服务价格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9、企业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劳动用工制度,劳动合同规范,按时兑现劳动报酬,按照国家规定,做好职工的相关权益保护工作。
(六)、企业效益良好,无经营性亏损(绝对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