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获悉,为保证进出口食品的安全卫生,应对贸易技术壁垒,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出台了《进出口食品容器、包装材料检验监管规定》,将对与食品接触或预期会与食品接触的进出口食品内包装、销售包装、运输包装及包装材料实施安全卫生检验检疫,对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和食品包装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
据介绍,首次用于加工出口包装的原辅材料,包括印油、助剂等应经检测合格并向所属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
对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实行企业代码制,企业代码应根据标准要求标注在包装容器上。出口食品包装检验检疫监管的范围包括对出口食品包装的生产、加工、贮存、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检验检疫和监管。
对出口食品包装主要依据输入国涉及安全、卫生的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检验;输入国法规无特殊要求的,依据我国的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检验。
对进口食品包装依据我国的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检验。检验检疫合格后,出具《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检验检疫结果单》方可用于包装、盛放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