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湖南省司法厅厅长夏国佳(右四)、副厅长刘道龙(右五)在湖南长沙市雨花区司法局开展的人民调解宣传暨法律咨询活动现场看望慰问司法行政干警和人民调解员。
湖南省司法厅党组继2007、2008年部署开展“司法行政大动员,化解矛盾促和谐”专项维稳活动之后,去年底,面对国际金融危机、四川汶川地震,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又决定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部署开展“应对金融风险,促进富民强省”专项法律服务的特色活动。活动中,全省广大人民调解员深入城市农村、田间地头,调处纠纷、化解矛盾,促进和谐、服务经济,发挥了积极作用,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赢得了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支持。为宣传人民调解工作,大力推介司法行政干警和人民调解员的感人事迹,值此《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施行20周年之际,《法治湖南》特推出这期人民调解专刊。
坚持调解优先原则,是中央领导根据当前社会矛盾纠纷发生和治理态势作出的正确判断和科学选择,是人民群众对于矛盾纠纷化解的热切期待,也是对人民调解工作价值和远景的再次张扬。
人民调解优势独特
2007以来,湖南全省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调解组织共排查各类矛盾纠纷617739起,成功调处611308起,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5517件,防止民间纠纷引起自杀2852件,绝大多数矛盾纠纷通过人民调解和“三调联动”(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的方式得到及时有效化解,彰显了人民调解的独特优势。
人民调解可以快速化解纠纷,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现阶段的矛盾纠纷,关联性、敏感性不断增强,很容易转化为群体性闹事、群体性上访、甚至刑事案件。人民调解无法定程序约束,具有简便性、灵活性,有利于快速调处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纠纷升级。
人民调解可以法、理、情综合运用,有利于案结事了。人民调解符合“息诉”、“和为贵”的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传统。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人民调解可以考虑法律、法理、情理的综合运用。
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健全,有利于维护大局稳定。全省现有2469个司法所,55188个调解委员会,30余万人民调解员,已形成广泛的调解网络,工作触角能最大限度地延伸到基层,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充分发挥其职能,有利于化解“三跨”(即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矛盾纠纷,以“小成本”换“大平安”。
人民调解作用显著
实践证明,人民调解大有作为,具有不可替代的职能作用。
预防作用:通过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完善信息分析研判,切实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化解作用:各级调解组织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大量的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内部和萌芽状态。
教育作用:人民调解通过向当事人宣传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往往能够起到“调处一案,教育一群、影响一片”的效果。
和谐作用:人民调解是一种“柔性”的纠纷解决方式,能最大限度地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化干戈为玉帛,实现利益“双赢”。
深刻把握人民调解的发展趋势
要促进人民调解地位首选化。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有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和广大调解员的敬业努力,愿意通过人民调解来解决问题必将成为群众首选。但这种首选化趋向不是等来的,也不是向上级要来的,关键是广大调解员要充分发挥优势,真正使人民调解成为人民群众解决纷争的首要选择。
要推动人民调解力量专业化。所谓专业化,是指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调解员,要具有一定的法律背景,并且专门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真正使人民调解工作有人抓、有人管。
要适应调解领域扩大化。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近年来民事关系主体日趋多元化,矛盾纠纷的形式呈现多样化。由此,人民调解工作领域一再突破,不断拓展成为必然。这并不是说人民调解可以包揽一切矛盾纠纷,但这种趋势不可避免。
要实现调解方式社会化。新时期矛盾纠纷的特点,要求人民调解工作要摆脱自我封闭的状况,善于利用社会组织、社会机构、社会力量化解矛盾纠纷,突破人民调解手段单一的情况,形成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社会化调解模式。
着力健全人民调解的保障机制
思想保障。司法行政机关要牢固确立“一迎三以”理念(迎难而上讲作为,以作为求发展、以贡献赢地位、以贡献赢支持),自觉地把人民调解工作置于构建和谐社会大局下来思考和部署。
组织保障。一是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同志要加强领导,坚持深入到最困难的地方、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发生新的重大变化的地方和工作难以推动的地方,去排忧解难、打开局面。二是巩固拓展现有四级调解网络,扩大人民调解组织的社会基础。三是深入探索“以专促兼”队伍建设。继续推行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度,切实解决基层实际问题,推行流动调解庭等机构建设。
经费保障。一是积极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财政保障政策。二是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舍得花钱抓调解”,“花小钱买大平安”。三是积极探索专职人民调解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如工资、医疗、养老等),真正做到用事业留人、用待遇留人。
制度保障。一是加强人民调解的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建设。二是完善“三调联动”机制。三是完善指导管理机制。四是强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健全日常排查、定期分析,信息预警、事前预防,随时调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探索创新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不断增强调解工作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