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17日,记者从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杨勇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江西省肿瘤医院赔偿杨勇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共计27万。
年轻小伙手术后双目失明
2000年11月刚满17岁的杨勇由于反复抽搐、体重增加、智力减退1年半等症状被送往江西省肿瘤医院住院治疗。在这之前,杨勇先后前往北京、上海各大医院住院治疗,并与98年在上海瑞金医医院作CT诊断为:患垂体微腺瘤。
在杨勇住院期间,省肿瘤医院在医学影像检查和内分泌功能检查后,在未告知患者家属风险的情况下对杨勇进行了X刀治疗。同年11月23日,杨勇治愈出院
两年后,杨勇体检合格于2002年12月25日入伍成为了江西省武警总队三支队的一名军人。2004年5月。杨勇开始发现视力下降,由最早的看不清物品到最后看不清人,并在6月最终双目失明。
杨勇的父亲告诉记者,2004年7月杨勇到北京武警总队总医院做检查,结果为:垂体微瘤放疗改变,双侧视神经颅内段视交叉、视束及视放射区异常信号。
之后,经过北京各大医院的会诊判断,结果均显示为双眼视神萎缩和脑垂体微腺瘤。随后杨父拿出在省肿瘤医院诊断时的费用和剂量报告单,记者看到在2周时间里,江西省肿瘤医院给杨勇共注射了剂量3600GGY的辐射量。
不堪重压 自杀身亡
2004年 11月16日杨勇以医疗事故损失赔偿为由向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提起诉讼,并要求对方赔偿其经济损失27万左右。在申请诉讼期间,杨勇由于受双目失明刺激并导致精神失常被送往江西省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同年并转往上海治疗,此后情绪一直非常低落。
2005年4月7日南昌市医学会受理了该起医疗事故争议,并做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南昌市医学会专家认为:医方在治疗过程中未违反放疗规范,无医疗过失;但在放疗前和放疗后随访工作方面存在不足,这些不足与患者视神经萎缩无直接因果关系。而根据现有资料,难以完全肯定视神经萎缩直接因放疗所致。因此判定不属于医疗事故。
对于这样的鉴定,杨勇不服,并于2007年8月向省医学会医疗事故申请鉴定,江西省医学会在收取杨国祥3000元鉴定治疗非后,以医院不能提供放疗计划而中止本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2006年9月21日,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再次函告江西省医学会,要求其就现在的证据及资料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根据规定,医学会在收到鉴定委托后60天内作出鉴定,但江西省医学会在受理鉴定委托后却一直没有音信并一拖就八个月。2007年5月17日,这是一个令杨父杨母终身难忘的日子,再也无法承受双目失明,丧失男性生育能力等沉重压力和一切感到绝望的情况下的杨勇选择了跳楼,爬上楼顶纵身一跃,永远的离开了人世。
司法鉴定:医疗过失和失明存在因果关系
随后,江西省医学会重新开始就此事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医方没有违反疾病诊疗规范、常规,但医方存在不足,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因此本起医疗纠纷不构成医疗事故。
2008年7月,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委托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同年10月16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转委托中华医学会对该案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华医学会受到托函后于2007年11月14日复函称:中华医学会不是鉴定的必经程序,并非当事人对现有鉴定结果不服即须由该会鉴定,此案委托不属于该会手里范围。
杨父不服,于2008年7月21日由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委托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同年9月12日转委托至上海华医司法鉴定所对该案进行司法鉴定。
2008年9月26日,专家们依据现有的鉴定材料,进行会诊,结果为:江西省肿瘤医院在临床表现和医学影像学检查部典型、内分泌腺体功能不支持的情况下,仅依据其他医院"报告为垂体微腺瘤",即做出垂体微腺瘤的诊断,诊断依据欠充分;同时未考虑到被鉴定人系青少年,仍处于生长发育期等因素,就进行"耙区包括垂体"的X刀治疗,放射治疗适应掌握不严,照射范围值得商榷;X刀治疗前未向家属就放射治疗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履行告知义务,故江西省肿瘤医院在对杨勇的医疗过程中存在过失。
同时,依据现有材料,可以认定X刀治疗后放射损伤时导致被鉴定人杨勇双眼视神经萎缩和失明的原因。江西省肿瘤医院的医疗过失与该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2008年11月6日,上海华医司法鉴定所再次出具了一份补充鉴定书,认为:医方的医疗失误和杨勇后期出现双眼视神经萎缩及失明的后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属于主要因素,相关度拟为70%。
历经诉讼长路终获赔偿
记者从杨父杨母那了解到,从5月17日料理完儿子的后事后,夫妻俩便踏上了漫长的维权路,她们以医疗事故损失赔偿为由把江西省肿瘤医院起诉至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要求医院向其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失抚慰金等各种费用108万元。2008年11月21日这个历时9年的案子终于依法恢复了诉讼。
2009年1月7日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就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依据司法鉴定的结果,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根据杨勇在其他各大医院作出的诊断和患者双目失明的事实,并认定杨勇为一级伤残,而造成这样后果和江西省肿瘤医院的医疗过失有直接关系。因此,法院判决江西省肿瘤医院赔偿杨勇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9万余元。
由于院方只承担70%的责任,故杨父所得经济损失应为27.8万元。截止记者发稿时,杨父告知,已经拿到27.8万元。